郑州市农委优化营商环境 彰显执法“温度”
来源:委法规信访处、执法支队  时间:2024-03-05 16:24:41  
为进一步优化法治营商环境,提振企业发展信心,体现宽严相济的法治精神。近日,郑州市农委针对一例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为进一步优化法治营商环境,提振企业发展信心,体现宽严相济的法治精神。近日,郑州市农委针对一例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1月8日,市农委对一起河南某化妆品有限公司涉嫌经营假农药案件线索进行现场核查,发现该公司主要从事化妆品零售批发经营,涉案的某品牌驱蚊喷雾产品仅销售1瓶,违法所得9.5元,且剩余涉案产品已于2023年9月份召回下架并全部退回原供货单位。经过约谈指导,该公司意识到合法经营卫生类农药的重要性,积极配合整改,并提交了整改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结合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我委对该公司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这是市农委今年作出的首例涉企轻微违法不予行政处罚决定。该决定的作出,既维护了法律权威,又彰显了执法温度,下一步,市农委将持续强化服务型行政执法,做好“四张清单”的宣传解读和贯彻落实工作,实现执法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相统一,助力打造更优营商环境

(编辑:刘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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