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卫生工作政策解读
来源:本站 时间:2011-08-25 19:21:57
在昨日召开的全市农村卫生工作会议上, 我市卫生、教育、财政、人事、农业等多个部门联合出台了一系列新举措,全力支持我市农村卫生事业的发展。卫生补助每年不低于1000万 即日起到2010年,各级人民政府增加的卫生投入主要用于发展农村卫生事业。从2004年起,市财政将在今年投入1000万元的基础上,逐年增加对农村卫生建设资助资金的投入。财政补助范围包括疾病控制、妇幼保健、卫生监督和健康教育等公共卫生工作,必要的医疗服务,卫生事业发展建设以及支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每年补助金额的增幅,不低于同期财政经常性支出的增幅。 我市将逐步扩大计划免疫接种的范围,凡被确定为重大疫病区的县(市)、区,县级财政要按辖区内人均#2% 元的标准安排专项防疫经费。 乡镇卫生院上划和管理工作,人员经费按“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原则划转,下划后新增加的人员按截至"##" 年底在编、在册、在岗并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后留岗的人员所需经费上划。乡(镇)卫生院资产交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管理,以防资产流失。 2008年前全面实行农村合作医疗 今年起,市级财政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的农民每年人均补助( 元,县(市、区)级财政每年人均补助3元。中央、省财政根据试点进展情况,每年逐步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对除市区以外的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按人均4元安排补助资金。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每人每年缴费标准不低于13元。 农民个人不缴费的,政府不予补贴;市、县补助不到位的,省级和中央财政不予补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将以大病统筹为主,重点解决农民因患传染病、地方病等导致的因病致贫、返贫问题。农民为参加合作医疗、低于疾病风险而履行缴费义务,不能视为增加农民负担。要确保10年前全面实行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免税 我市113家乡(镇)卫生院将于近日接受各县(市)区调整,多余的卫生院资产重组或改制后,可转为医院、社区卫生服务站、门诊部、诊所、村卫生室或转作他用。 严格控制乡(镇) 卫生院的数量和规模, 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和乡(镇) 行政区划调整, 原则上每个(镇) 应有1所卫生院, 由政府举办, 属于非营利性质,与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村卫生室和乡村社区卫生服务组织等非营利机构一起, 免征各项税收。 乡(镇)卫生院一般不得向医院模式发展, 今后须增强预防保健、产科、计划生育、急救等服务功能。鼓励城市医疗机构和人员到农村办医或向下延伸服务。农村卫生机构将逐步推行药品集中采集,以保证药品质量。 “一帮一”城市对口支援农村卫生 全市城市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以扶贫开发工作重点乡镇为重点,按照“一帮一”原则,建立对口支援和巡回医疗制度, 积极开展送医、送药、送知识活动,使卫生支农经常化、制度化。 市属医疗机构、县(市) 区级医院分别对口支援1 所乡(镇)卫生院,3年内重点扶持其妇科、急诊科、儿科、外科, 使其达到当地先进水平。支援单位每年应派出2-3名医疗技术骨干,坚持常年坐诊,每人每年不少于200个工作日。每年为受援单位开展专业讲座不少于20次、60个学时, 开展新项目、新技术不少于2 项,免费接收受援单位进修学习1-2人,有针对性地赠送医疗设备或常用药品。 市属医疗机构的医生在晋升主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之前, 必须到农村卫生机构服务累计1年时间。支援农村卫生工作的管理人员和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工资、资金由原单位发放, 福利待遇不变, 并给予适当补助。农村医疗卫生机构要采取相应措施, 吸引城市医疗卫生机构离、退休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和城市富余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前去工作。 农村卫生人才待遇从优 凡自愿到乡(镇) 卫生院工作的全日制大、中专学校毕业生,第一年可直接执行定级工资, 一年后正式定级, 且可向上浮动一档职务工资, 连续浮动满8年予以固定。在乡(镇) 卫生院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从2003年7月1日起, 档案中的职务工资可向上浮动一档。申报、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时, 对他们给予倾斜。若到农村社区工作, 保留其公职, 仍由其原单位缴纳各种保险统筹费。乡(镇) 卫生院院长的工资以及医疗保险单位缴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 乡及乡以下工资的卫生技术人员报考成人高等学校,录取时给予照顾。郑州市卫生学校将增加全科医学、预防医学、中医药学和卫生管理的教学内容,有计划对农村卫生技术人员进行学历教育。对无学历的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和在岗乡村医生,可通过为期一年的脱产学习,考试合格后颁发国家承认的医学学历中专毕业证书,允许参加全国统一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在职培训合格将作为农村卫生技术人员年终考核、职称晋升、执业再注册的必备条件。乡(镇)卫生院工作的医学大中专毕业生每5年要安排到市以上医疗机构进修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