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瑞桐:准确把握《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基本精神
来源:本站  时间:2011-08-25 19:20:30  
郑州市农业局局长王瑞桐在为郑州日报撰文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制定和颁布,是农村经济生活和农业发展史上的一件大事。它将对农业、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村社会的稳定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如何把握《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基本精神是摆在各位干部和广大农民面前的一个新的课题。要掌握《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要领,必须着重从“稳定、规范、维权、发展”四个方面理解和把握《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基本精神。  首先是稳定。所谓稳定就是长期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保持党的农村基本政策长期不变。这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立法基础。实行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符合我国基本国情和农业生产特点。家庭承包经营加上社会化服务既能适应传统农业,能适应现代农业的要求,不存在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而改变家庭承包经营的问题,也不存在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就要改变家庭承包经营问题。  其次是规范,这是法律的重点。凡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的主体行为都纳入了法律规范的范围,做出了明确规定。为强化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农村承包法》规定了不得收回承包地,不得调整承包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民承包、流转地的权利,并明确了具体的法律责任。  第三是维权,这是法律的核心。土地承包经营权是随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而产生的,但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合同权利,土地承包期限是由国家确定的,其内容、效力、变动要件都是由法律规定的。可以说,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国家依法赋予农民的基本权利,是农民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  第四是发展,这是法律的最终目的。稳定、规范、维权是发展的基础。把土地承包期设定为30年以上,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多种方式依法流转,赋予其它承包方式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权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等,充分体现了发展这个兴国富民的第一要务。  以上四个方面,归根结底就是维护农民的根本利益,依法保护和调动农民的积极性,这既是制定法律的首要出发点,也是贯彻执行法律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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