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河南省实际,破解“V形约束”,促进“三化”协调发展,必须选择适宜的农业产业化路径。
一是实行不完全合同制。合同制在发达国家是公司与农场主联系的主导方式。河南省一些大型龙头企业在上世纪九十年代也在地方政府的倡导下实行过“公司+农户”的合同制方式,但是由于二者之间的不对等性,很少能够维持下来。目前,河南省不少地方实行的是不完全合同制。不少大型龙头企业为了保障最终产品的质量,通过经纪人对分散经营的农户采取简单约定的松散型链接方式,取得了明显进展。比如企业在交易过程中逐步认定信誉较好的经纪人,与相对固定的经纪人签订质量保证书,只确定供货质量的底线,而不再涉及具体供货价格、供货数量和供货时间。与简单的买卖关系相比,这种相对紧密的联系方式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企业原料供应的保障程度,表现出了较强的柔韧性和适应性。但是由于约定过于简单,经纪人又无法对农户的标准化生产实施有效的约束,难以在较高程度上保障企业的原料需求,因此属于一种过渡模式。
二是实行间接合同制。与标准的合同制相比,间接合同制的区别在于加工企业不与农户直接签订合同,而是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签订合同,利用合作社与农户之间的一体化关系,引导农户进行标准化生产,满足企业的原料需求。相对于不完全合同制,双方之间的约定比较详细、比较规范,因而能在较大程度上保障企业的需求。同时,由于合作社实行向农户返利的分配原则,因此,分散经营的农户能够从这种产业化模式中分享到运销加工环节的好处。很显然,这种模式通过合作社这一桥梁,弥补了“V形链接”中小规模分散农户的短板,促进了加工企业、农户和城市消费市场之间有效对接。考虑到人多地少的国情省情,以及小规模家庭经营将要长期存在的实际,间接合同制有可能成为我国农业产业化的主导模式。但是,实行间接合同制模式,必须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为前提。目前,河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农户覆盖率在10%以下,这是制约间接合同制发展的主要障碍,因此,必须通过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之创造条件。
三是农工商综合体。农工商综合体,是指把农业生产本身同农业生产资料生产和农产品加工销售等若干环节,纳入到一个统一的经营体内,实行统一核算,垂直一体化经营。通过这种方式,农工商综合体能从根本上保障所需要原料的质量、数量和供货时间要求,有利于其减少生产环节,降低生产成本,也加快了产品投入市场的速度。但实行垂直一体化经营,需要大量投资,只有财力雄厚的公司才能承担得起,同时加工企业进驻农业,也承担着较大的自然风险,所以并未成为各国农业产业化的主导方式。在河南,由于以食品业为主的农产品加工企业的率先发展,造就了不少特大型食品企业,这些企业初步具备进行垂直一体化经营的条件。目前,双汇集团实行的是一种不完全合同制,但是随着产品质量标准的提高,供货质量难以保障的问题已经暴露出来,企业每年因生猪质量不符合企业标准而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损失已达5000万元以上。为了改变这种状况,该企业正在尝试实行一种以垂直一体化为取向的“企业+由企业控股规模化养殖场+农户”的产业化模式,分散经营的养殖户可以通过“打捆”的方式成为规模化养殖场的股东,这样既能解决企业原料的标准化供应,又能把分散的养殖户纳入企业的一体化经营,在一定程度上弥合了现代化加工企业和小规模农户之间的鸿沟,值得借鉴。
当然,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归根到底还是要靠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步伐,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要通过不断提高农业的规模化、专业化水平,促进农业与关联产业的协调发展和城乡市场的共同繁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