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金小六(身份证号:412922***835)
你因未取得农药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农药,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2019年6月24日,我机关采用留置送达方式,向你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和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一条,责令你改正违法行为,并做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没收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的物品:蓝色塑料桶8个、白色金属桶1个、搅拌罐2台、打包机1台;
2、没收违法所得2230元;
3、处以罚款人民币75000元。
请你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郑州市商业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机关领取,逾期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农业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也不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郑州市花园路150号 电话:0371-55626255
郑州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
2019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