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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有关要求,农业部对《农业部推广随机抽查监督检查事项清单》(农业部公告第2379号)作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清单予以公告,原《农业部推广随机抽查监督检查事项清单》(农业部公告第2379号)同时废止。
公告中指出,农药监督抽查的检查内容包括:农药产品质量、农药标签、农药许可证件、农药生产原料进货出厂销售记录、农药经营购销台账、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及农药登记试验情况。抽查对象为农药生产经营者和农药登记试验单位,抽查主体为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
农药监督抽查的抽查依据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可能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进行监督抽查,并公布抽查结果。
《农药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履行农药监督管理职责,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实施抽查检测;(三)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四)查阅、复制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五)查封、扣押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六)查封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场所。
《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省级农业部门、农业部对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和登记试验过程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一)试验单位资质条件变化情况;(二)重要试验设备、设施情况;(三)试验地点、试验项目等备案信息是否相符;(四)试验过程是否遵循法定的技术准则和方法;(五)登记试验安全风险及其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六)其他不符合农药登记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要求或者影响登记试验质量的情况。发现试验过程存在难以控制安全风险的,应当及时责令停止试验或者终止试验,并及时报告农业部。发现试验单位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改进或者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农业部撤销其试验单位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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