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管理条例(2017)》背景下给当前农药生产企业的建议
来源:办公室  时间:2017-08-15 18:19:32  

来源:191农资人

顺势而为 创新发展 实现企业新跨越

——《农药管理条例(2017)》背景下给当前农药生产企业的建议

2017年4月6日,《农药管理条例(2017)》公布,自2017年6月1日起实施;2017年6月21日《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五个配套规章公布,其中《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其余四个规章自2017年8月1日起实施;2017年6与29日公布《关于加强管理促进农药产业健康发展的意见》;2017年6月30日,《农药标签二维码管理规定》等六个“落地性”管理规定发布征求意见稿。

一、关于政策导向

《农药管理条例(2017)》(下称“《条例》”)顺应了“供给侧”改革和创新发展的大趋势,针对行业产能过剩、经营混乱、用药过量、监管下层薄弱提出了一系列新政策、新办法、新措施。农业部更是在6月29日发布《关于加强管理促进农药产业健康发展的意见》明确提出了“以绿色发展为导向,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提质增效为目标,依靠科技进步,优化产业布局,健全监管体系,强化责任落实,推进科学用药,加强市场监管,加快产业转型升级,促进农药产业健康发展,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的目标。

作为生产企业,更加直白的应当是从企业战略层面明白:《条例》要去产能,要创新,《条例》要加强监管,且将具有详细配套技术措施,不再是喊口号。

二、生产企业的“未雨绸缪”

(一)决策层应加强对《条例》精神的学习。

当下处于一个立法技术已经相对成熟的时代,现在通过的法律法规已不是上个世纪“白话”式的语言,学习条文领会背后的精神相对于非法学专业决策层而言可能具有难度,但是听听部所领导所谓“大道理”还是具有指引性作用的。

《条例》出台后,大会小会领导发言,从“六大突破”“六大精神”到“六大趋势”“四种关系”无非告诉你:醒醒吧,下一步我要拿这些规定说事了,我要用“砍登记”方式去产能,我的办法有减少同质化产品登记(建立含量梯度,具有明显优势方可登记等)、建立农药产品推出机制等;我要用全过程追溯加强监管;我要用严格处罚措施引导你加强质量管理等等。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当前企业被外派学习《条例》的,产品登记人员占50%以上,这是决策层应当倍加注意的不良倾向。《条例》将直接带来企业战略设计和规划的变革,而不仅仅是产品登记方法的变化。

(二)企业宏观方向规划

1.积极创新发展。

《条例》以强烈信号引导企业去产能,创新发展。作为生产企业,尤其之前“跟风式”登记产品的企业,要静心思考企业发展方向。跟风已经很难,《条例》及规章明确要求后续登记产品产品与已登记产品在安全性、有效性等方面相当或者具有明显优势。如果同质,严格讲不再给予登记。农业部同时也提出:到2020年,新登记同质化产品数量减少30%;到2025年,新登记同质化产品数量减少50%。

更多生产企业,虽然没有跟风,但是企业研发能力明显不强,甚至很弱。缺少对市场需求产品的技术支持,如何在《条例》引领下创新发展,建议在寻求“差异化”道路上寻求突破,“大而全,小而全”发展模式明显不适合《条例》引领方向。

大企业在《条例》背景下,应重点考虑如何顺应全球经济一体化趋势,搭乘“一带一路”的便车,尽快“走出去”,切实规划企业创新发展之路,全面实施创新驱动,走出“中国创制农药”发展之路。

2.加快高效发展。

企业发展赢得客户信任原动力始于产品。产品质量或者《条例》引导的“有效性”应该是当前企业寻求长远发展的核心。

目前,全国生产企业2130家,登记产品品种约650个,数量为3万个。积极顺应市场需求,不断提升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提升服务水平,把有限的“存量”产品做强相比于做强企业产品体系对中小企业而言也是突破路径之一。

作为大企业,顺应《条例》引导,借鉴“啤酒”“水泥”产业发展之路,利用《条例》委托加工放开优势,国内布局实现“纵横捭阖”,强化研发能力,把控产品质量,缩短供应期限,加快“物资流”和“资金流”,实现产业结盟,集团化发展;出口贸易要实现由“你购买”变“我要卖”转变,集合中国面积大、农业区域类型多样优势,寻求服务国外农业区域的精准对接,发展优势和紧密型客户,切实放弃资源出口的传统发展路径。

3.寻求优势发展。

农药行业发展的另一重要因素是提供用药过程指导。《条例》引导生产企业的同时,也对经营企业“植保大夫”角色转变发出明确信号。如何使“植保大夫”信任和放心的推荐生产企业产品也是新时期考虑的重要因素。

中小型农药生产企业重心下移,加快推进基层植保服务团队建设,实现产业链过程服务也是突破困境的有效路径。

作为大企业,实现厂商价值一体化,利用产品优势,将“植保大夫”发展为忠实“粉丝”,实现上下游无缝隙对接,将是实现企业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

(三)企业微观方向准备

1.分析“存量”产品登记,认真规划企业未来。

全面统计已登记、正在审批、拟登记产品数据,结合持有登记证有效期限和产品实际情况,根据规章对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小宗特色作物用农药、生物农药、高毒高风险农药的不同政策,合理划分产品靶标和用药作物,建立科学、有效适合市场发展的产品登记体系。

除了农药登记资料转让和授权外,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农药生产企业在其农药生产许可范围内,可以接受新农药研制者和其他农药生产企业的委托,加工或者分装农药。从理论上讲,一个合法的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可以不限制数量委托取得相应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加工、分装农药,鼓励农药生产企业向集约化、专业化的方向发展,推动农药生产企业兼并重组。但从另外一个方面讲,只要企业之间达成一致,一个农药登记证可以供N个生产企业合法使用,必将相当程度上减少重复登记。换言之,“增量”产品登记不一定都非得自己去做。

2.根据《条例》及政策导向,确立企业未来发展方向。

积极发展对应农药使用减量高效、绿色发展方向的产品,突出打造具有战略领导地位的新产品。谋划慎重作出自身创业发展还是对外联合的技术创新路径。

3.加强生产管理,实现登记公告的农药产品质量标准号、检验方法与实际执行标准和检验方法的完全统一。

突出做好《条例》保证农药质量目标,做好产品质量同时,要加强对产品有效性、安全性的检测和自评工作。《条例》实施后,产品质量标准将由农业行政

主管部门管理并统一对外公布,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具有监督职责,不再是原来抽检通知提供产品标准的做法,企业生产和技术人员要实现高效统一的衔接,严格执行产品质量标准。坚决摈弃登记人员闭门造车编制产品标准的做法。

对经研发、创新改进的产品生产工艺要及时评价产品标准的符合性,变更要及时备案。

特别重视安全、环保生产,依法管理危险化学品,积极配合安监、环保部门工作,这是《条例》对农药生产企业监管部门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例外情形。

加强生产管理,顺应《条例》要求,增加购置具有产品溯源管理的生产设备,优化原有的生产线和生产管理流程。

4.做好《条例》及规章实施后原有产品消化工作。

全面做好市场未消产品、企业库存产品、库存包材的统计工作,依据销售数据,科学制定销售计划,建立以消化产品为导向的原有产品销售计划。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原有包装产品包材还有半年的使用时间,既要考虑不浪费充分消化,又要充分考虑市场和客户接受能力。原则不再新进原有包材。

积极做好生产过程内外新、旧包材一致性。

5.慎重筹划新包装,妥善处理新旧包材过渡。

目前,《农药标签二维码管理规定》正在征求意见,尚未正式实施。科学规划新标签设计样式,待《农药标签二维码管理规定》正式实施后根据正式规定确定标签和说明书样式。

要充分预估市场未消产品数量,适时推出新包装产品。

根据新《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规定,非注册商标不得用于农药产品标签,农药生产企业在农药登记试验阶段就应该提前规划,考虑产品获批登记上市后的“商标”及其相关的宣传定位设计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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