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种子法》执法检查的通知
来源:办公室  时间:2017-07-18 15:54:4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

为全面推动新修订后的《种子法》全面贯彻、深入实施,全国人大决定,今年下半年开展《种子法》执法检查,充分体现了全国人大对国家农业现代化,对依法促进种业发展的高度重视和务实精神,也是对全国种业法治化、现代化工作的有力推动。各级农业部门要以这次全国人大执法检查为新动力,进一步推进法律制度落实,促进现代种业发展。为此,我部定于近期组织开展《种子法》贯彻实施情况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一)《种子法》及配套规章的宣传培训情况;

(二)地方性规章制度清理和制修订情况;

(三)《种子法》及配套规章赋予职责任务履行情况;

(四)《种子法》实施前后种业变化和成效;

(五)贯彻实施新《种子法》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结合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实际需要,提出贯彻落实《种子法》,发展本地现代种业的建议。

二、检查方式和时间

检查采取各省(区、市)自查和农业部组织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检查工作原则上于7月31日前完成。

三、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此次执法检查是全国人大年度工作的重要内容,届时将由三位副委员长带队赴陕西等6省检查,全国人大委托省级人大对12个省(区、市)进行检查。期间,将全面听取农业部贯彻落实《种子法》情况汇报。2018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审议《种子法》执行情况。请各地高度重视,全面自查,认真总结,积极整改。列入全国及省级人大检查的省要加强与本地人大的汇报,积极做好执法检查的各项配合工作。

(二)认真整改。各地要以此为契机,重温立法精神,遵循立法原则及配套规章条款,对照法律逐项检查实施情况,及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汇报,采取有力措施,推进制度政策落实,健全种业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体系,开创依法治种的良好局面。

(三)开展量化评价。请各地对照《〈种子法〉执法检查考核评分表》(见附件),按各项评价项目指标标准及取得进展的比例客观开展自评。工作内容及成效要有可供核查的书面材料、实物或现场佐证。

(四)认真总结。在自评基础上,系统总结新《种子法》实施给种业发展带来的新变化,突出新增法定职责,基层管理队伍能力建设、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四种主体备案管理、种质资源保护、品种审定和登记、同一生态区省间引种备案、撤销审定、新品种权保护、育种成果转让、权益分配改革等工作开展情况。

(五)及时上报。请于2017年7月25日前将书面总结及《种子法》执法检查考核评分表,以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正式文件报送农业部种子管理局。同时将电子文件发市场监管处邮箱(zzjscjgc@agri.gov.cn)。

联系人:农业部种子管理局市场监管处 何蔚

电  话:010—59193114

传  真:010—59193195

 农业部办公厅

                                                                       2017年7月12日

附件:种子执法检查考核评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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