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自2017年6月1日施行,对农药经营者做了如下相关规定:
一、 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
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
(一)有具备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
(二)有与其他商品以及饮用水水源、生活区域等有效隔离的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并配备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防护设施;
(三)有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台账记录、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等制度。
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农药的,农药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90日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续。
农药经营许可证载明事项发生变化的,农药经营者应申请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
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依法申请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并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其分支机构免予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分支机构的经营活动负责。
专门经营卫生用农药的,可不办经营许可证,不受在经营场所内不得同时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的限制,但应分架存放。
二、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
农药经营者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配备相应的用药指导和病虫害防治专业技术人员,并按照所在地省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定点经营。
三、进货查验制度。
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应当查验产品包装、标签、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以及有关许可证明文件,不得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
四、购销台账制度。
农药经营者应当建立采购台账,如实记录农药的名称、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规格、数量、生产企业和供货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采购台账应当保存2年以上。
农药经营者应当建立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销售农药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企业、购买人、销售日期等内容。销售台账应当保存2年以上。
五、告知义务。
农药经营者应当向购买人询问病虫害发生情况并科学推荐农药,必要时应当实地查看病虫害发生情况,并正确说明农药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不得误导购买人。
六、规范经营行为。
农药经营者不得加工、分装农药,不得在农药中添加任何物质,不得采购、销售包装和标签不符合规定,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农药。
七、法律责任。
(一)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
2、经营假农药;
3、在农药中添加物质。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应当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经营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二)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1、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法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2、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
3、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
4、不停止销售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
(四)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1、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
2、在卫生用农药以外的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
3、未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
4、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