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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犬、猫等宠物申报检疫办理指南
来源:兽医管理处  时间:2025-11-25 14:34 

随着城市伴侣动物饲养数量的逐年增加,市民朋友携带家养宠物出游的需求也逐渐旺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52条规定:经航空、铁路、道路、水路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托运人托运时应当提供检疫证明;没有检疫证明的,承运人不得承运。为方便广大市民办理宠物检疫证明,特制定郑州市犬、猫等宠物申报检疫办理指南,以供参考。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犬和猫产地检疫监管工作的通知》(农医发(2013)16号)

《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

《犬产地检疫规程》《猫产地检疫规程》及其他相关宠物的产地检疫规程

二、申报主体

宠物饲养单位或个人

三、检疫范围

犬、猫和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内所列相关动物

四、申报条件

(一)宠物饲养单位

养殖档案、免疫档案和相应疫病的实验室检测报告

(二)散养户

申报人有效证件、有效期内免疫证明(狂犬病免疫应超过21天)、相应疫病的实验室检测报告

五、检疫申报及办理流程

(一)申报时限

饲养单位或个人应当提前3天向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二)申报材料:

1.检疫申报单;狂犬病免疫证明;免疫有效保护期内出具的犬狂犬病免疫抗体检测报告等材料。申报人委托狂犬病免疫抗体检测实验室对待检疫犬只进行采样检测。检测报告由狂犬病免疫抗体检测实验室出具。(狂犬病免疫抗体检测实验室地址及联系电话见附件2)

2.犬、猫等宠物已经取得产地检疫证明的,从专门经营动物的集贸市场继续出售或运输的,或者展示、演示、比赛后需要继续运输的,提供检疫申报单、原始检疫证明和完整进出场记录。

(三) 办理流程

1.线下现场办理:各区县(市)办理窗口地址及联系电话见附件1;

2.线上申报:小程序申报步骤见附件3(申报后及时到现场办理)

六、申报受理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申报材料符合要求,且当地无相关动物疫情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申报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申报受理后,申报人携带犬、猫等宠物及申报材料按约定时间到现场或指定地点实施检疫。

七、注意事项

(一)申报主体信息与检疫申报单不符的,饲养单位或个人按规定补正后,方可重新申报检疫。

(二)饲养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调运犬、猫必须逐只按规程实施产地检疫,逐只出具检疫证明。

(四)请饲养单位或个人合理安排申报检疫时间。

七、监督电话

郑州市动植物防疫检疫中心:0371-67170779

(编辑: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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