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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郑州市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申请办法》的通知
来源:农业机械处  时间:2025-05-13 09:39 

各开发区、区县(市)农业农村部门:

为规范实施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切实维护政策实施的公平性和严肃性,便利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申请补贴,制定了《郑州市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申请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25年5月13日

郑州市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

申请办法

 一、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继续覆盖全市所有区县(市)。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省域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具体补贴种类和标准按《2024—2026年郑州市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种类范围》、《河南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执行。补贴额将保持总体稳定,具体产品或具体档次的实际补贴比例在测算比例上下一定范围内浮动符合政策规定。各开发区、区县(市)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发现具体产品或档次的实际补贴比例超过测算比例15个百分点以上的,农业农村(农机)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应结合实际情况及时组织调查,经市级农业农村局(农机中心)、财政局审定后,将调查情况及时报送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对有违规情节的,按相关规定处理;对无违规情节的补贴申请,可按原规定兑付补贴资金,并组织对相关产品及其所属档次补贴额进行评估,视情况上报调整。发现同档次同品质的大多数产品价格总体下降幅度较大的,综合研判后,应当及时上报处理。如发现劣质产品以低价扰乱市场秩序的,要严肃查处。

二、补贴实施流程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优先用于以往年度已录入但尚未兑付及当年已购机的补贴申请。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购机行为完成后,购机者自主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签署告知承诺书,承诺购买行为、发票购机价格等信息真实有效,按相关规定申办补贴。

(一)发布实施规定。市农业农村局(农机中心)、财政局按职责分工和有关规定发布郑州市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及咨询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县级农业农村(农机)、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和有关规定发布本地区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操作程序、补贴额一览表、补贴机具信息表、咨询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二)自主购机。购机者自主选择购买机具,按市场化原则自行与农机产销企业协商确定购机价格与支付方式,原则上购机价格在5000元以上的鼓励非现金方式支付购机款,并对交易行为真实性、有效性和可能发生的纠纷承担法律责任。

(三)受理补贴申请。县级农业农村(农机)部门在收到购机者完成签字确认的补贴申请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因资料不齐全等原因无法受理的,应注明原因,按原渠道退回申请,并告知购机者,做好咨询答疑。各地可结合实际,根据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申请数量设置购机者年度内享受补贴资金总额的上限及其申请条件等。县级农业农村(农机)部门全面实行办理服务系统常年连续开放,推广使用信息化技术,方便购机者随时在线录入补贴申请信息。引导购机者在录入信息后,及时向县级农业农村(农机)部门提交补贴申请资料。县级补贴资金申请数量达到或超过当年可用资金(含结转资金、调剂资金) 时,购机者提交的补贴申请可继续录入进行预登记,但应及时告知购机者有关情况。

(四)机具核验。鼓励基层农业农村(农机)部门探索多种核验方式,提高补贴机具核验水平。各地可结合实际,将农机完成规定作业面积或作业量作为核验的前提条件,并探索打造农机管理干部、农机技术人员、第三方机构、有经验有意愿的农机使用一线“土专家”和农机手参加的核验队伍,切实强化核验工作人力资源保障。对高风险机具,应逐台核验;对安装类、设施类或安全风险较高类补贴机具,以及当地初次出现的高补贴额机具,在安装完成且生产应用一段时间后进行现场核验和补贴兑付;对其他机具,各地可结合实际,确定抽查核验比例。对丘陵山区所用的量大面广的小型机具,可结合实际制定实施便利化可监测的核验方法;对成套设施装备,农业农村(农机)部门、财政部门可组织符合条件的第三方开展核验。

(五)审验公示信息。县级农业农村(农机)部门按照《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要点(试行)》等要求,对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补贴机具进行核验,其中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要先行办理牌证照,并凭牌证免于现场实物核验。农业农村部门对符合条件可以受理的,应于13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与作业面积或作业量挂钩的机具核验时间可适当延长)完成相关核验工作,并在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实时公布补贴申请信息,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鼓励在乡村和补贴申请点公示栏中同时公开公示信息。

(六)兑付补贴资金。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按规定纳入“一卡通”系统集中发放,其中发放给个人、家庭的补贴资金纳入“一卡通”系统发放,发放给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补贴资金按规定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向符合要求的购机者兑付。县级农业农村(农机)部门在公示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县级财政部门提交资金兑付申请与有关材料,县级财政部门于15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向符合要求的购机者兑付资金。因资金不足或违法违规处理等原因需要延期兑付的,应做细政策解读,告知并稳定购机者预期。补贴申领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原因确实难以完成兑付的,可在办理服务系统中进行预登记申请,在下一个年度优先予以兑付。农业农村(农机)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地区农业生产需求,可指定有关品目(或档次)优先录入、优先兑付。

(七)组织抽查。市农业农村局(农机中心)、县农业农村(农机)部门可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或由专业农机人员和基层工作人员,加强对高风险机具和成套设施装备等的抽查。重点对单一产品购置较为集中、单人多台套、短期内大批量、同一主体连年重复购置、机具适应性和购置数量与购机者生产经营服务所需不相符等情形进行查核。并在办理服务系统中进行预警,对发现的问题线索进行评估,涉嫌违规的,应及时组织调查并按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要向司法机关移交严处。

(八)权利责任。补贴政策全面实行跨年度连续实施,除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且补贴机具资质和办理程序等均按购机者提交办理服务系统时的相关规定执行,不受政策调整影响,切实稳定购机者补贴申领预期。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自主使用,可依法处置。农机产销企业和购机者要按照《郑州市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执行,严禁伪造、变造产品铭牌、合格证、鉴定证书,严禁虚假宣传,严禁未购报补、一机多补、重复报补等非法手段骗套补贴资金,严禁有组织煽动购机者闹事、制造群体事件。对于在实施补贴中存在违规行为的农机产销企业和购机者,按照《河南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规定,视违规情节轻重给予处罚。严重者将取消补贴资格,列入黑名单,永久禁止参与补贴。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编辑: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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