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检疫证明是经营、运输以及用于展示、演出和比赛的犬只经检疫合格的法律凭证。犬只在出售、运输以及用于展示、演出和比赛等活动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并取得动物检疫证明。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犬产地检疫规程》
二、申报主体
犬只饲养单位或个人
三、检疫范围
人工饲养的犬
四、检疫申报及办理流程
(一)申报时限:犬只饲养单位或个人应当提前3天向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地址及联系电话见附件1)申报检疫。
(二)申报材料
1.犬:检疫申报单;狂犬病免疫证明;免疫有效保护期内出具的犬狂犬病免疫抗体检测报告。申报人委托犬狂犬病免疫抗体检测实验室对待检疫犬只进行采样检测。检测报告由犬狂犬病免疫抗体检测实验室出具。(犬狂犬病免疫抗体检测实验室地址及联系电话见附件2)
2.已经取得产地检疫证明的犬只,从专门经营动物的集贸市场继续出售或运输的,或者展示、演示、比赛后需要继续运输的,提供检疫申报单、原始检疫证明和完整进出场记录。
五、申报受理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申报材料符合要求,且当地无相关动物疫情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申报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申报受理后,申报人携带犬只及申报材料按约定时间到现场或指定地点实施检疫。
六、注意事项
(一)申报主体信息与检疫申报单不符的,犬只饲养单位或个人按规定补正后,方可重新申报检疫。
(二)犬只饲养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调运犬只必须逐只按规程实施产地检疫,逐只出具检疫证明。
(四)请犬只饲养单位或个人合理安排申报检疫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