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农委、各开发区农业农村部门:
按照《关于印发〈郑州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郑农〔2021〕142号,以下简称《办法》)要求,现就开展2024年度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市级龙头企业”)监测及认定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监测工作
各区县(市)严格按照《办法》要求,本着“动态管理,优胜劣汰,可进可出”的原则对市级龙头企业进行监测。
(一)监测范围
此次监测对象为现存全部市级龙头企业(名单见附件3),国家级、省级龙头企业不参加市级监测。
(二)监测程序和材料
市级龙头企业向所在区县(市)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监测申请,同时报送以下纸质材料:
1.介绍企业发展农业产业化情况的专题材料(包括企业基本情况、采取的产业化经营模式、与基地农户的利益联结方式、带动的基地和农户基本情况、促进农户增收情况等)。
2.企业经济运行情况表。企业认真对照《办法》第六条标准,填写并打印《企业经济运行情况表》(附件1,加盖企业公章),对不达标的指标在表中“备注”栏逐一说明原因。填写时请认真参阅《企业经济运行情况表填表说明》(附件2)。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通过人民银行自助系统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
5.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22年度和2023年度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报表附注等。相关会计报表必须由会计师事务所盖骑缝章,或在每页盖章。
6.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出具的企业带动农户情况证明,需准确说明2022、2023年企业带动农户数、增收金额、带动方式等情况。证明中有关数据或内容要与《企业经济运行情况表》相互印证、保持一致。
7.由企业所在区县(市)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纳税情况证明,需说明企业近两年内(自2022年1月至2023年12月)有无涉税违法问题。
8.县级农业农村或其他法定监管部门出具的质量安全情况证明,需说明企业2022-2023年是否存在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问题。
9.产品质量、环保、科技成果、商标、专利、出口等方面的证明材料,可根据企业情况据实出具。
10.更名企业需提供的纸质材料:一是企业提出更名的申请报告,要说明企业更名原因、更名后的企业与原企业关系、企业资产变动情况、更名后是否仍然符合市级龙头企业标准;二是更名后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三是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核准变更通知书等证明企业已经更名的材料复印件;四是上报监测材料时使用的企业名称及企业公章,应与更名后的企业营业执照一致。
企业提供的纸质材料如果是复印件、扫描件、彩印件等复制件,应在复制件各页面加盖企业公章,或在材料上加盖骑缝章,确保上报的复制件与原件一致。企业将以上材料按上述要求的材料顺序胶订成册后(勿用其他装订方法),报送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三)县级监测意见的形成
各区县(市)在审查企业所报材料格式规范的基础上,严格对照相关标准进行审核,并提出初步监测结果意见。监测结果意见应包含以下内容:
1.市级龙头企业监测整体情况。一是监测合格企业的总体情况;二是对监测合格企业中个别不达标指标要逐一说明原因;三是对监测不合格的企业要说明建议取消称号的原因。
2.企业更名情况。提出更名企业名单并说明原因。
二、认定工作
(一)新申报的市级龙头企业必须具备《办法》中规定的基本标准。
(二)各区县(市)应本着“宁缺勿滥、严格标准”的原则,根据区域发展特点、绿色食品转型升级发展方向,将在推动乡村振兴和带农增收中发挥显著作用的企业推荐上来。
(三)各区县(市)严格对照相关标准对申报企业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推荐意见。各区县(市)在提出推荐意见时,需征求同级发改、财政、商务、税务、供销合作社等部门意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时,应注明征询企业自2022年1月至今有无相关重大违规违法问题)。
(四)新申报企业提供的材料与监测企业要求的材料一致,详见本通知第一大项第(二)款所列内容。
三、有关要求
(一)各区县(市)要高度重视此次监测和认定工作,加强领导,严格按照《办法》规定,明确责任,把工作做细做实。
(二)各区县(市)要对报送资料逐项审核把关,确保电子材料与纸质材料相符。企业上报资料是复制件的,要负责审核复制件是否和原件一致。监测和申报企业对材料原件和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对于弄虚作假的企业,一经查实,已经认定的取消其市级龙头企业资格,未经认定的取消其申报资格,4年内不得再申报。
(三)企业监测结果意见和推荐意见要以区县(市)农业农村部门正式文件的形式报送。如有建议取消称号的企业或新推荐的企业,所行文件要经区县(市)政府分管领导签字同意。
(四)监测企业及新申报企业材料、区县(市)所行文件均为一式两份,请于6月14日前报郑州市农业经济发展中心乡村产业发展服务科(高新区雪松路19号304室);《企业经济运行情况表》、《企业经济运行情况汇总表》(另发)电子版以区县(市)为单位发送压缩包至邮箱zz450006@126.com。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周 华 67836358
王晓伟 671707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