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郑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2年郑州市美丽牧场建设项目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畜牧管理处  时间:2022-03-02 09:53:42  

各区县(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畜牧主管部门)、财政局:

根据郑州市《关于加快推动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郑政办〔2020〕53号),郑州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财政局联合制定了《2022年郑州市美丽牧场建设项目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郑州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         郑州市财政局

2022年3月1日

2022年郑州市美丽牧场建设项目实施意见

根据郑州市《关于加快推动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郑政办〔2020〕53号)以及《郑州市美丽牧场建设实施方案(试行)》(郑农小组〔2020〕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畜牧养殖实际情况,现对2022年美丽牧场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任务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两山”理论和新发展理念,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建设“美丽郑州”决策部署和“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要求,以美丽牧场建设为抓手,按照“统筹兼顾、整体设计,突出重点、分项实施,长远结合、逐步达标”的思路,针对《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中明确的12种传统畜禽养殖,加大对生物安全防控、环境条件改善、科技创新驱动等方面的扶持力度,确保畜禽养殖提档升级、高质高效,确保畜禽产品供给充足、品种丰富。

二、实施原则

为最大限度发挥财政资金效益,项目实施坚持三个原则:

(一)政府引导、企业投资、自愿申请、先建后补、达标兑付的原则。

(二)统筹兼顾、科学合理、安全规范、注重实效、公开透明、突出重点的原则。

(三)严格项目实施程序,坚持从申报、批复、实施、绩效考核、验收到资金落实全程信息公开的原则。

三、建设内容

重点支持符合条件的畜禽养殖场生态绿色发展、动物疫病防控、粪污资源利用、养殖环境控制以及自动饲喂系统等基础设施设备建设。具体为:

(一)生态绿色发展。场内各区道路整治硬化;场区四周及道路两侧绿化带、栏舍间植物隔离带、景观绿地;休闲观光区、畜牧特色文化展示区等配套建设;场区全景示意图、路标路牌、场区标示牌等设施。

(二)生物防控体系。兽医室和质量安全检测实验室,车辆洗消中心,中转料塔,烘干房,人员隔离缓冲区,人员更衣、淋浴消毒间,物资消毒间,物理隔离带(围栏),消毒池等。

(三)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粪污收集、贮存、运输等设施;污水处理和干粪加工有机肥以及氧化塘、粪便堆(沤)肥、异位发酵床等设施;沼液储存、输送和利用设施设备,生态消纳地配套贮液池(罐)或灌溉管网等;病死畜禽收集、暂存和处置;生产区、污水处理区等重点区域的视频监控设备等。

(四)养殖环境控制。自动化通风系统,包括风机、通风窗、湿帘、卷帘、进排风筒等配套设备;自动化温控系统,包括降温、加热、空调换气和空气过滤等配套设备;自动化除臭系统,包括臭气的收集、处理、监测、监控和数据采集传输等设备。

(五)自动饲喂系统。自动饮水系统、精准上料系统和料塔、个体身份识别系统,繁育、喂料、饮水、免疫等生产全过程信息的智能化采集和管理设备。

四、申报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无不良信用记录,设计规模达到《河南省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豫牧〔2017〕18号)。其他畜种根据生产特点以及猪当量进行换算。

(二)相关证照齐全有效,不在禁养区内,土地使用手续合法有效,具有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要求的环境影响评价材料,农业主管部门审批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种畜禽场还要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养殖场直联直报信息平台备案登记等,并按照《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要求建立养殖档案,2年内无重大动物疫病和质量安全事件发生。

(三)同一养殖场区建设内容近三年内未享受过同类项目财政资金扶持。

五、项目管理

(一)申报。符合基本条件的畜禽养殖企业或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均可依照本办法要求,向所在区县(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项目建设书面申报,并按照附件1格式拟定建设内容、投资概算、资金筹措初步方案和预期效益等。

(二)立项。各区县(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牵头会同财政部门对项目选址、实施方案等进行实地核查,择优确定项目实施单位并公示,公示无异议的,采取批复方式予以立项。

(三)备案。对确认的项目,各区县(市)农业农村和财政部门联合行文并附项目申报书和附件2,上报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备案。

(四)建设。项目报备后按有关规定开始实施建设,原则上建设周期不超过一年。实施过程中,必须严格按批复的实施内容建设,不得随意调整,如确需调整变更,必须事先向所在区县(市)农业农村和财政部门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实施。变更方案向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报备。

(五)验收。项目建设完成后,项目单位向所在区县(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区县(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牵头会同财政部门,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项目审核、验收费用由县级财政列支解决。

六、资金奖补办法及流程

(一)补贴原则。按照“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的原则,对验收合格的项目单位给予一次性奖补。

(二)补贴标准。根据市级财政当年度预算资金安排情况,每个项目单位补助资金控制在25-100万元之间,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合理确定不同畜种、不同规模的补助标准。申请补助资金必须与养殖规模、建设内容相匹配,按补助标准详细预算,养殖场(小区)和畜牧养殖专业合作社自筹资金不低于市级补助资金的2倍。

(三)下达资金。按照“大专项+任务清单”的模式,根据全市畜牧产业规划布局、项目摸底调查以及已有项目完成情况等因素,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将市级资金切块下达相关区县(市)。

(四)资金拨付。项目建设完成后,各区县(市)财政部门依据项目验收情况和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将资金拨付项目单位。
奖补资金主要用于扩大再生产。

七、有关要求

(一)强化政策公开。各地要通过多种渠道将项目实施意见及政策解读等向社会公布,使广大农民群众、养殖场和基层干部准确掌握政策内容,积极营造有利于政策落实的良好氛围。

(二)搞好服务指导。市农业农村部门做好项目相关技术指导、业务监督等工作,并适时调度项目进展情况,指导项目单位及时纠正偏离绩效目标的问题,确保绩效目标保质保量实现。

(三)严格监督管理。各区县(市)农业农村部门要成立相应领导组织,在项目选择、实施方案制定、组织实施、监督验收和总结宣传等方面加强协调配合、合力推动,确保扶持政策落实到位。要加强资金管理,指导督促项目承担单位规范会计核算,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加强项目档案管理,做到各项工作有迹可查。

(四)加强绩效评估。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适时对项目绩效目标实现、任务清单完成以及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政策调整、项目安排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五)遵守廉洁纪律。各地在组织申报、审核和验收项目工作中,要规范和约束履职行为,廉洁用权,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确保资金安全、项目安全和干部安全。市农委会同市财政局适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抽查,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建设内容以旧充新、挤占挪用补助资金等行为,一经发现,将取消项目实施资格,追回项目资金,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编辑: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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