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郑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1年郑州市美丽牧场建设项目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畜牧管理处  时间:2021-01-20 09:45:14  

各区县(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畜牧主管部门)、财政局:

根据郑州市《关于加快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的通知》(郑政办〔2020〕9号)和《关于加快推动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郑政办〔2020〕53号),郑州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财政局联合制定了《2021年郑州市美丽牧场建设项目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郑州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         郑州市财政局

 2021年1月19日

 2021年郑州市美丽牧场建设项目实施意见

 根据郑州市《关于加快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的通知》(郑政办〔2020〕9号)和《关于加快推动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郑政办〔2020〕53号)以及《郑州市美丽牧场建设实施方案(试行)》(郑农小组〔2020〕5号)等文件精神,现对2021年美丽牧场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任务

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建设“美丽郑州”的决策部署和“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要求,以生猪规模养殖场为重点,通过优化产业布局、改善生态环境条件、提高生物防控能力、强化科技创新驱动等措施办法,促进生猪产业转型升级和绿色发展,确保我市生猪产业安全、市场充足供应和社会和谐发展。2021年建设不少于10家具有“现代、生态、规范、富民”内涵特质的美丽牧场。

二、建设标准

(一)场区整体优美。牧场整体视觉效果良好,各类建筑排列有序、色调和谐、整洁美观,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场内绿化层次明显,绿植品种丰富,主要道路硬化,无坑洼积水,无裸露地面。生产区、生活区、隔离区以及文化展示区等设置合理。

(二)空气清新优良。能对养殖场臭气进行监测、收集和处理,排放浓度达到国家标准,场区及周边无明显恶臭气味。

(三)资源循环利用。畜禽粪污清洁生产、处理与储存等设施与养殖规模相匹配,工艺先进;无害化处理后的粪污卫生指标符合相关要求,100%资源化利用;能按标准要求处理病死畜禽。

(四)设施设备先进。推行使用先进的自动化喂料系统、饮水系统、粪尿清理收集和分离系统以及保湿、除湿、通风系统等,能对繁育、喂料、饮水、免疫等信息实行智能化采集和管理。

(五)产出效益明显。选用优质、高产的种畜品种或品系,孕产期实施专业化护理,保育、生长期标准化生产。企业负债率合理,经营风险控制好。

(六)管理规范有序。组织领导体系健全,消毒、免疫规范,投入品采购正规,养殖档案记录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到位,财务管理制度落实,员工考核培训扎实。

(七)产品优质安全。企业建有实验室,能开展常规免疫和药物监测。质量安全追溯体系配套健全。产品风险预警和应急处置方案完善齐全。

三、建设内容

重点支持符合条件的生猪养殖场生态绿色发展、动物疫病防控、粪污资源利用、养殖环境控制以及自动饲喂系统等基础设施设备建设。具体为:

(一)生态绿色发展。场内各区道路整治硬化;场区四周及道路两侧绿化带、栏舍间植物隔离带、景观绿地;休闲观光区、畜牧特色文化展示区等配套建设;场区全景示意图、路标路牌、场区标示牌等设施。

(二)生物防控体系。兽医室和质量安全检测实验室,车辆洗消中心,中转料塔,烘干房,人员隔离缓冲区,人员更衣、淋浴消毒间,物资消毒间,物理隔离带(围栏),消毒池等。

(三)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粪污收集、贮存、运输等设施;污水处理和干粪加工有机肥以及氧化塘、粪便堆(沤)肥、异位发酵床等设施;沼液储存、输送和利用设施设备,生态消纳地配套贮液池(罐)或灌溉管网等;病死畜禽收集、暂存和处置;生产区、污水处理区等重点区域的视频监控设备等。

(四)养殖环境控制。自动化通风系统,包括风机、通风窗、湿帘、卷帘、进排风筒等配套设备;自动化温控系统,包括降温、加热、空调换气和空气过滤等配套设备;自动化除臭系统,包括臭气的收集、处理、监测、监控和数据采集传输等设备。

(五)自动饲喂系统。自动饮水系统、精准上料系统和料塔、个体身份识别系统,繁育、喂料、饮水、免疫等生产全过程信息的智能化采集和管理设备。

四、申报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无不良信用记录,设计规模达到《河南省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豫牧〔2017〕18号),且新增总投资额不低于300万元。

(二)新建养殖场位于畜禽养殖非禁养区内,相关用地、环评手续合法齐全,具备动物防疫基本条件(种畜场还需具备种畜生产经营许可基本条件);改扩建场必须已在农业农村部养殖场直联直报信息平台登记备案。申报时,土地使用剩余期限不少于10年。

(三)同一养殖场区建设内容近三年内未享受过同类项目财政资金扶持。

五、项目管理

(一)申报。符合基本条件的畜禽养殖企业均可依照本办法要求,向所在区县(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书面申报,并提交相关材料(见附件2、3)。

(二)审核。各区县(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牵头,会同财政部门和相关专家对项目选址、实施方案等进行审核并公示。审核通过且公示无异议的,采取批复方式予以确认。

(三)备案。对确认的项目,各区县(市)农业农村和财政部门联合行文向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报备。

(四)建设。项目报备后按有关规定开始建设,原则上建设周期不超过一年。实施过程中严格按实施方案执行,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单位、地点、内容、规模、标准等,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的,事先向所在区县(市)农业农村和财政部门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实施。变更方案向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报备。项目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收集、整理从项目申请到验收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并规范归档。

(五)验收。项目建设完成且基本达到建设标准要求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后(种畜场还需取得种畜禽经营许可证),项目单位向所在区县(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区县(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项目审核、验收费用由县级财政列支解决。

六、资金奖补办法及流程

(一)补贴原则。按照“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的原则,对验收合格的项目单位给予一次性奖补。

(二)补贴标准。根据市级财政当年度预算资金安排情况,每个项目扶持标准不超过新增总投资额的40%,且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三)下达资金。按照“大专项+任务清单”的模式,根据全市畜牧产业规划布局、项目摸底调查以及已有项目完成情况等因素,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将市级资金切块下达相关区县(市)。

(四)资金拨付。项目建设完成后,各区县(市)财政部门依据项目验收情况和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将资金拨付项目单位。
如有剩余资金由市财政按要求收回已下达资金。奖补资金主要用于扩大再生产。

七、有关要求

(一)强化政策公开。各地要通过多种渠道将项目实施意见及政策解读等向社会公布,使广大农民群众、养殖场和基层干部准确掌握政策内容,积极营造有利于政策落实的良好氛围。

(二)搞好服务指导。市农业农村部门做好项目相关技术指导、业务监督等工作,并适时调度项目进展情况,指导项目单位及时纠正偏离绩效目标的问题,确保绩效目标保质保量实现。

(三)严格监督管理。各区县(市)农业农村部门要逐步建立项目库,对审核通过的纳入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项目可滚动申报,财政奖补资金可分年度落实到位。要加强项目日常监管,及时解决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项目建设结束后,各地要搞好总结分析,形成年度工作总结和项目绩效自评报告,报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

(四)加强绩效评估。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适时对项目绩效目标实现、任务清单完成以及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政策调整、项目安排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五)遵守廉洁纪律。各地在组织申报、审核和验收项目工作中,要规范和约束履职行为,廉洁用权,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确保资金安全、项目安全和干部安全。

(编辑:李娜)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