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撤回郑国土资文〔2009〕535号文的报告
来源:本站  时间:2011-08-30 16:12:13  

郑农〔2009104   

郑州市人民政府:
 
  2009年8月7日,郑州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市国土局)地籍处通知我局下属事业单位郑州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以下简称市农技中心),参加由市国土局主持的市农技中心和惠济区教育中心土地纠纷协调会。会上,市国土局给市农技中心发了郑州市国土资源局郑国土资文〔2009〕535号文件,该文件主要内容是以两个单位土地利用现状为依据,向市政府建议对两个单位土地进行重新确权,更正原来的土地证。由于该文件在阐述市农技中心土地来源的历史、用地手续办理、地界确定、以及对土地的使用情况及利用现状上,存在违背历史和真实客观事实的错误,结论有失公允,已引起了市农技中心职工群众的强烈不满,激化了双方矛盾,给农业局工作造成不稳定因素。
 
  我局对市国土局郑国土资文〔2009〕535号文件认真研究后,认为该文件存在以下两个方面的错误:
 
  一是违背了1988年市政府对该宗土地定界确权的结论。由于历史上郑州市东北沙区一带农民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因土地问题纠纷不断,1988年5月,为彻底解决该区域土地纠纷,市政府派出由市政府第五办公室、市土地局、市规划局及金水区、邙山区(现惠济区)有关部门组成的郑州市东北沙区土地纠纷工作组,在调查、了解历史资料基础上,结合当时的土地利用现状,对东北沙区一带的一大批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土地进行了测量定界确权。1998年市土地局依据这次确权定界结果分别给市农技中心和惠济区教育中心办理了土地使用证,办理土地使用证过程中双方对边界均无异议。郑国土资文〔2009〕535号文推翻1988年市政府定界确权结论缺少法律依据。
 
  二是造成土地利用现状的演变过程存在不合理因素。主要是惠济区教育中心长期以来多次无理强行占用市农技中心土地,而当时的相关部门制止惠济区教育中心违法占地行为工作力度不够、措施不到位造成的(土地利用现状演变过程详见市农技中心报告)。因此,以目前的土地利用现状作为改变土地权属的依据,缺乏合理性和正当性。
 
  鉴于市国土局郑国资文[2009]535号文发出后,引发市农技中心广大职工的强烈不满,激化了市农技中心和惠济区教育中心之间的矛盾,如果处理不好,有爆发大规模集体上访、甚至冲突的可能。我们建议:
 
  1、市政府立即依法责令郑州市国土资源局撤回郑国土资文〔2009〕535号文件。
 
  2、郑州市国土资源局应立即责令惠济区教育中心拆除东围墙,将其退至土地证确定的双方边界。
 
  3、惠济区教育中心非法建设的住宅楼所抢占的3亩土地,应依法按国家国有土地出让程序,评估后依法转让。
 
  4、惠济区教育中心以借用名义占用的教学楼以北约7亩的市农技中心土地应尽快归还市农技中心。
 
    附件:郑州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关于强烈要求依法撤销郑州市国土资源局郑国土资文〔2009〕535号文件的报告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二日
 
 
 
 
主题词:撤回 土地纠纷 报告

郑州市农业局办公室                2009年8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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