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第A(2009)140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本站  时间:2011-08-30 16:12:11  

郑农〔200995 

周淑鲜等代表:
 
  您们提出的关于“制定《郑州市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条例》”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关于保护农业生产环境,加快农业生产、农村生活环境污染治理立法问题,根据业务职责,长期以来,虽然做了大量的工作,但是,就整体情况而言,的确存在管理上的薄弱环节,个别地方,甚至发生了因食用超标农产品引起食物中毒、农作物生长环境严重污染而导致作物死亡以及过量使用劣质化肥而引起土壤环境恶化现象,比较明显的是畜牧养殖场粪便污染问题。由于资金不足,环保意识淡薄,致使畜禽生产生存环境污染管理滞后。大量畜禽粪便任意堆放,污水横流,苍蝇滋生,臭气熏天,污染相当严重。因为缺少相应的法律依据,对某些农业污染的管理没有象管理工业污染那样下功夫,没有做到“谁污染、谁治理”,“谁治理、谁受益”。人们感到应该治理,但治理起来非常头疼。
 
  保护农业生产、农村生活环境是维护人们身体健康安全的需要,是保持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是加快实现农民脱贫致富奔小康的要求。随着人们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农业生产、农村生活环境的标准要求不断地提高,加强农业生产、农村生活环境的治理,完善和健全农业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显得日益重要。全面保护农业环境问题已经引起社会及各级政府部门的广泛关注,提到重要位置,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
 
  近年来,郑州市政府对农业生产、农村生活环境污染治理工作非常关注。一方面采取相应管理的措施,开展了一系列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创建活动;加大了以建设农村生态富民家园为主题的农业环境综合治理力度;联合工商等有关单位清理整顿农药、化肥等农资市场,加大打假力度,严堵农业污染源头;今年郑州市政府又将农村沼气建设列入为民办十件实事之一,加大投资力度,这意味着我市农业生产环境、农村庭院环境卫生将有大的改观,农业环境污染问题将得到有效遏制。另一方面郑州市政府加快了农业环境污染治理步伐,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农业环境治理条例及管理办法,如,《郑州市农药管理条例》、《郑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郑州市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郑州市农作物秸秆禁烧及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等等。以上管理条例及办法的颁布及实施,从农药、土肥、农产品等不同的角度阻止了污染源的发生及蔓延,有力的保护了我市农业生态环境,促使农业生产、农村生活环境向良性方面发展。《郑州市农作物秸秆禁烧及综合利用管理办法》颁布实施以来,不仅减少了以前因大量焚烧农作物秸秆而带来的大气污染、交通受阻、飞机停飞、土壤板结、能源流失等问题,而且大量的农作物秸秆通过先进的机械粉碎还田、快速腐熟堆沤、饲料加工等途径被综合利用,使之变废为宝,造福为民,收到较好的生态、经济、社会效益,深受农民群众的欢迎。特别是近几年农村沼气池的大力推广及普及,畜禽养殖业的粪便处理有了出路,此举缓解了畜禽粪便污染问题。
 
  今后,我们将重点在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农业环境保护工作:1、加快《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立法步伐,使之较快颁布实施;2、加大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力度,积极推广秸秆综合利用先进技术;3、推进沼气池建设,尤其在规模畜禽养殖场,依据实际,投资建设三位一体、四位一体等不同形式的沼气池,减少面源污染;4、进一步加大农药、化肥的市场检查力度,制止超标农药、化肥的销售;5、加强农产品市场监测,严格限制超标农产品上市经营。通过以上措施的实施,使农业环境保护工作步入完整的法制轨道,我市农业生产、农村生活环境将得到逐步改善,农业可持续发展步伐进一步加快。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联系单位:郑州市农业局      邮    编:450006
联 系 人:林全峰            联系电话:63367602
抄    报:市人大选工委、市政府督查室
 
 
 
 
 
主题词:人大 建议 答复

郑州市农业局办公室                 2009年6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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