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郑州市县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站)工作
来源:本站  时间:2011-08-30 16:12:04  
各县(市)农业局、区农经委:
为搞好我市县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站)建设,加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郑州市县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站)工作职责和工作流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郑州市农业局办公室                2009年6月29日印发
主题词:农业 土地流转 工作职责 工作流程 通知
郑州市县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站)工作职责和工作流程
 
为切实解决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信息不通、政策不明、流转无序、行为不规等问题,按照2009年中央1号文件关于“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和郑发[2009]6号文关于“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的要求,依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工作职责和工作流程。
一、流转服务中心(站)工作职责
1、流转服务中心工作职责
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土地流转促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②负责土地流转供求信息的收集、发布、汇总,提供流转信息服务。摸清本地区土地流转现状,积极开展土地流转调查研究,不断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
③负责对土地流转服务站的业务指导和培训,指导服务站依法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工作。
④负责提供流转合同文本;负责对土地流转合同、农户委托流转申请书的审核;负责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审核;指导流转合同的签订、续签和变更;负责流转合同的鉴证;建立土地流转管理台账,实行流转合同的电子化管理。
⑤按照上级业务部门的要求,做好郑州市农村土地流转信息网本地区信息审核、数字录入等各项工作,建立土地流转数据库。
⑥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工作,确保农村社会稳定。
⑦按时报送上级业务部门要求的各种资料。
2、流转服务站工作职责
①宣传贯彻党的农村土地承包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法规和政策。
②在县级土地流转服务中心指导下,按照有关要求,负责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各项工作。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工作,确保农村社会稳定。
③负责土地流转供求信息的收集、发布、汇总,提供流转信息服务。摸清本地区土地流转现状,积极开展土地流转调查研究,不断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
④负责对各村级联络员的业务指导和培训,指导联络员做好土地流转供求信息的收集、发布等服务工作。
⑤负责提供流转合同文本;负责对土地流转合同、农户委托流转申请书的审核;负责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审核;指导流转合同的签订、续签和变更;负责流转合同的鉴证;建立土地流转管理台账,实行流转合同的电子化管理。
⑥按照上级业务部门的要求,做好郑州市农村土地流转信息网本辖区信息审核、数字录入等各项工作,建立土地流转数据库。
⑦积极参加市、县两级土地流转业务培训,接受上级业务部门工作监督和指导。
二、流转服务中心(站)工作流程
1、收集流转信息。按乡服务站要求,村级土地流转信息联络员要定期收集出让方和受让方信息。土地出让方和土地受让方(属于本村的)直接在信息联络员提供的流转登记表上登记并签字,包括流转的原因、期限、方式、价格等,符合政策规定并经发包方确权(确认出让方的承包经营权)签章后,以村为单位上报乡级土地流转服务站。
土地流转出让方也可直接到县、乡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站)的服务大厅进行信息登记,但要带上承包经营权证或发包方的确权证明。土地流转受让方或跨区域的流转受让方,也可直接到县、乡服务中心(站)进行信息登记。
2、发布流转信息。乡级土地流转服务站应及时将收集的土地流转供求信息,统一登记汇总。对村级信息联络员上报的土地出让方信息,审查(承包经营权的确权)后应签章,乡级土地流转服务站也可直接通过各种形式对外发布土地流转供求信息。
县级土地流转信息服务中心将收集到的土地流转信息如土地的位置、面积、价格、流转的方式、期限、用途等资料汇总登记,并在土地流转信息电子显示屏上公布,同时,通过各种渠道对外进行发布。
3、土地流转合同的签订与管理。对于符合流转双方条件要求的或者有初步意向的流转当事双方,县、乡服务中心(站)均可直接通知或组织出让方(或接受委托方)和受让方进行自主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可直接签订合同。县、乡服务中心(站)均可免费为双方提供流转合同的鉴证。流转合同的管理按照《郑州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操作规程》执行。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农户间的土地流转,可以由村级联络员负责提供规范的土地流转合同,并指导签订,由联络员负责将有关材料报乡级服务站进行备案;流转双方也可以直接到乡级服务站进行合同签订。
县、乡、村服务中心(站)应当在土地流转合同签订前对土地转入方的资信情况、经营能力、履约能力以及拟经营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环境保护政策、产业发展规划、区域经济政策以及项目的效益与风险等进行审查,以确保受让方为具有农业生产经营能力的组织或个人。受让方属于本乡(镇)的,可以由村级联络员或乡级服务站进行组织审查;受让方属于本县(市)、区的,可以由乡级服务站或县级服务中心组织审查;受让方属于本县(市)、区以外的,由县级服务中心组织审查。
4、及时调解土地流转纠纷。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要及时调解因土地流转发生的纠纷,需要县级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的,要依法及时进行仲裁,以确保农村社会稳定。
5、土地流转情况统计与档案管理。县、乡两级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站)要按照《郑州市县乡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指导服务农村土地流转工作职责》和《郑州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操作规程》规定,对辖区的土地流转情况及时进行统计汇总和分析,并加强土地流转档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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