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巩义市河洛镇石板沟村民赵松川反映问题的复核意见
来源:本站  时间:2011-08-30 16:11:39  
郑农办〔2007〕21号                   
 
市信访复查复核委员会:
  接到市信访复查复核委员会转来的“信访事项复核交办函”(郑复委核[2007]12号)后,市农业局按照李柳身市长的指示,立即抽调专人到巩义市进行调查,调阅了有关档案资料,听取了巩义市河洛镇政府和巩义市信访复查复核委员会有关人员对赵松川反映问题的调查和复查情况,走访了石板沟村部分村民代表、党员、村民主理财小组人员和上访人。现就上访要求复核处理的问题,按照农业局的职能和有关政策,依据调查情况,提出如下复核意见:
一、赵松川反映原村支书郑大轩经济问题的调查情况
  (一)关于郑大轩搞垮四个集体企业问题的调查情况。
  1、村集体企业情况。石板沟村实际一共有五个集体企业,分别是:黄河煤机厂、电碳厂、前进机械厂、耐火厂、面粉厂。
  2、企业运转情况。目前,5个集体企业中只有耐火厂正常运转。耐火厂承包人,每年上缴村集体3万元。其余4个集体企业已不存在。黄河煤机厂于2004年改制后已变为个体企业,由个人在经营;电碳厂、面粉厂分别于96年、97年倒闭;前进机械厂于2001年2月因经营陷于困境不得不以15.5万元卖给孙宝献等人。
  3、石板沟村集体企业的经营方式。5个集体企业在正常运转期间,其厂长全部由村两委会任命,实行厂长负责制,厂长与村两委会签订目标责任书,规定每年除完成一定产值和企业利润外,向村集体上交一定的经营利润,实行奖惩制度。
  4、原村支书郑大轩兼任厂长的情况。郑大轩现年67岁,1982年任该村支书,2005年卸任。2000年5月至2001年2月,曾兼任过黄河煤机厂厂长。其任厂长的具体情况是:原厂长邓绪田与本厂会计白桂芬有矛盾,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经营。村里决定采取竞标方式竞选厂长,先交1万元报名资格押金,邓旺(邓绪田的弟弟)和白西宽(白桂芬的妹夫)参加了竞选,最高竞标价因赌气达到17.5万元和17万元。竞价完后,二者却都不愿意干,按规定村里没收了两人各1万元押金。在此无奈情况下,村两委决定,由村支书郑大轩兼任黄河煤机厂厂长,明确年上交村集体4万元经营利润。郑大轩兼任黄河煤机厂厂长期间,具体的日常工作实际由白五常(副厂长)负责。9个月后,村两委会正式任命白五常为黄河煤机厂厂长。
  5、集体企业倒闭或不景气的原因。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由于生产技术、产品质量和企业管理跟不上形势的发展,同时企业销售款不能及时收回,形成坏账,资金周转发生困难,也无法偿还供货方的货款,造成了企业经营困难、亏损,直至倒闭。
  6、村集体经济经营中决策上存在的不足。村集体对集体企业实行厂长负责制,尽管厂长的任命和目标责任书的签定,都是经过村两委会全体成员集体研究而定的。但是,没有在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上讨论,透明度不高,群众不清楚,有的甚至出现误解。同时,对企业如何管理,采取什么样的管理方式,也没有经过广大村民讨论决定。企业经营出现问题后,导致了一些群众上访。
(二)煤机厂改制时,欺骗群众使集体资产流失问题和企业资产作价问题的调查情况。
  上访人反映黄河煤机厂97年10月份资产负债表资产330万元,而改制时评估为114万元,特别提出翻砂厂磨具评估3000元。郑大轩欺骗群众使集体资产流失。
  1、企业改制领导小组的成立。黄河煤机厂改制期间,在村民代表大会上,讨论通过了由9人组成的企业改制领导小组。由村委主任白卫星任组长,委员王仁义(村会计)任副组长,2名委员(张满长、白利春)、3名村民代表(赵松川、白西恩、曹文龙)和2名企业代表(白五常、白思忠)为领导小组成员。在企业改制进行资产评估作价时,9个人实际上参加了7人。村委只有会计王仁义和另一位委员参加。
  2、企业改制时的资产评估作价方法。房产类套用了镇办企业改制时的公式计算,机械加工设备按98年企业搞股份制时的作价进行评估,产成品按成本价计算,原材料按市场价计算,评估时有一定的原则和计算方法。
  3、黄河煤机厂资产作价结果。煤机厂97年10月份资产负债表中显示资产330万元,2004年企业改制时,煤机厂资产作价为114万元,原因是:一是将办公楼两层20间、生产车间和伙房等26间、高压线路、水池直接归集体所有,不在作价范围之内。二是企业闲置的部分设备,如:热压机、切皮机、开榫机、压刨、锅炉等也未包含在评估范围内。三是企业新增股金退给了个人。无形资产也没有计算进去,加上固定资产的折旧以及资产的实际利用价值降低等因素。
  4、翻砂厂磨具评估3000元的情况。煤机厂改制资产作价时,翻砂厂的承包人邓旺,因与煤机厂经济手续不清,车间门一直锁着,盘点人员没有进去盘点落实,而是按照1998年磨具数量价格情况估价3000元,在这方面企业改制领导小组存在失误。
  5、黄河煤机厂改制时,企业改制领导小组对企业资产进行盘点、定价,最后将企业资产盘点情况和估价金额交由村民代表讨论决定。村里共开过三次村民代表会议讨论企业改制问题,对如何改制,评估结果等,均在村民代表会上讨论通过。
  (三)郑大轩的妹妹郑春英借款问题的调查情况。
  郑大轩的妹妹郑春英曾任煤机厂一个业务点负责人。2000年,一次在向煤机厂上交业务点货款时,因其他原因少交了7000元,因此,向煤机厂打借条借款7000元,用于顶替应交的货款。
  (四)其它经济问题的调查情况。
  上访人反映的其它经济问题为白五常(当时煤机厂厂长)卖了一个双轴镗(闲置设备)4万元交给了郑大轩。按村里规定村集体企业变卖闲置设备的款项必须交到村集体,郑大轩为了交纳村里的合作医疗费,向村集体企业要了这笔钱。2002年郑大轩是否收到白五常4万元,没有证据能够证明郑大轩收到了4万元。在村集体账上看到郑大轩收到白五常2万元后,于2003年将此款抵交了石板沟村的合作医疗费,村委账上有据可查。
  二、复核意见
  根据上述调查情况,提出以下复核意见:
  1、从村两委会对集体企业的管理方式以及村集体经济经营决策程序等方面看,都不存在郑大轩搞垮集体企业的行为。在煤机厂改制过程中以及企业资产的作价等方面,郑大轩既没有参与具体工作,也没有干预工作的行为。因此,郑大轩搞垮四个集体企业以及欺骗群众使集体资产流失等问题的提法缺少事实依据。
  2、郑大轩的妹妹郑春英借款问题,纯属企业内部的经济往来。借款一事与郑大轩没有直接关系。
  3、郑大轩2002年是否收到白五常4万元,如果上访人有证据,可直接到司法机关举报,由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4、村两委会在集体财务与资产管理中,重大事项的决策如厂长的任命、企业的管理方式、承包方案及承包指标等,没有经过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公开度和透明度不高,群众不清楚、不明白,引起群众误解。建议当地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加强监督管理,并依据《郑州市农村财务管理条例》进行处理。
 
 
 
 
二〇〇七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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