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牟县雁鸣湖乡朱固村七组村民李香莲反映问题的复核意见
来源:本站  时间:2011-08-30 16:11:39  
郑农办〔2007〕30号                   
 
 
 
市信访复查复核委员会:
  接到市信访复查复核委员会转来的“信访事项复核交办函”(郑复委案〔2007〕20号)后,市农业局按照李柳身市长的指示,高度重视,立即抽调专人到中牟县进行调查,调阅了有关档案资料,听取了中牟县和中牟县雁鸣湖乡有关人员对李香莲反映问题的调查和复查情况,审计了朱固村七组的有关账目。现就上访要求复核处理的问题,按照农业局的职能和有关政策,依据调查审计情况,提出如下复核意见:
  一、李香莲反映问题的调查审计情况
上访人李香莲反映朱固村七组原组长马春雨贪占集体资金的问题。我们对马春雨任组长期间的2000年9月至2003年4月的财务账目进行了调查审计,审计情况如下:
  (一)现金收支结余情况。
  1.朱固村七组2000年9月至2003年4月现金收入共计113475.96元。其中,2000年9月—12月89700元、2001年1月—8月7600元、2001年9月—2003年4月15440元、上期转来735.96元。收入来源:占地、井补偿费81700元;承包收入14200元;借款8000元;马付安还款8840元。
  2.朱固村七组现金支出113703.58元。其中,2000年9月—12月18509.3元、2001年1月—8月74818.56元、2001年9月—2003年4月20375.72元。支出事项:交村三税款22640元,打、修井费用17290元,归还补发公粮借款本利12255元,冬季三费款10450元,交冬季水费及黄开借款10000元,还安装有线电视借款本利8378.46元,交村里安装有线电视款7200元,餐费6675.9元,群众发福利5981元,其他12833.22元。
  3.现金结余—227.62元。
  (二)马春雨侵占集体资金、违规报销餐费等情况。
  1.违规报销电话费173.88元。中共东漳乡(现雁鸣湖乡)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问题的实施意见》(东发〔1997〕第21号)规定:村民组干部电话费报销限额每人每月50元,电话费低于报销标准内,不得发给本人电话费,超过限额标准的,超出部分费用自理。2000年7月—2001年6月,马春雨报销电话费600元(2000年12月18#、2001年6月8#),按上述规定应报426.12元,多报173.88元。
  2.违规领取看地、分地误工补助500元。马春雨任朱固村七组组长期间共领取看地、分地误工补助500元(2001年1月2#、8月21#、23#)。马春雨作为朱固村七组组长,在参与村民组某项正常工作时,在没有经过群众会议讨论情况下领取了500元误工补助。
3.违规报销餐费6631.9元。中共东漳乡委员会 东漳乡人民政府关于《在全乡实施村级招待费为零的意见》的通知(东发〔2000〕第16号)规定:“禁止公款吃喝,取消村级招待费用,实行村级招待费为零管理。乡农经站每月2日至5日要对村、组账目进行专项审计,严禁招待费票据入账,村、组账面一律不准出现招待费开支。凡村级出现招待费的一律由主要负责人、当事人和经办人全额承担费用,并视情节给予党政纪处分。”依据上述规定,马春雨违规报销餐费6631.9元(2000年12月4#、5#、9#,2001年5月1#,6月3#、4#,7月4#、6#,8月12#、35#、36#,2002年5月11#)。
4.收入不入账、多支1799元。2000年6月,马春雨从村里领取大堤占地款891元未入账。2001年6月6#凭证显示朱固村七组安装有线电视支出7200元,而朱固村七组实际支出6292元,多支908元。
马春雨侵占集体资金、违规报销有关费用等共计9104.78元。
  二、复核意见
  根据上述调查审计情况,提出以下复核意见:
  1.由中牟县农业局、雁鸣湖乡人民政府依据《郑州市农村财务管理条例》以及东发〔1997〕第21号、东发〔2000〕第16号文的规定,负责追回马春雨侵占集体资金、违规领取误工补助、违规报销电话费、餐费共9104.78元,交还朱固村第七村民小组。
  2.中牟县农业局和雁鸣湖乡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村、组集体资产与财务的监督管理,要定期进行村组干部任期和历任经济责任专项审计,按规定及时公开村组账目。对待农民上访案件要认真负责,及时落实处理。
 
 
二○○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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