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郑州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宣讲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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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郑州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宣讲提纲
郑农办[2005]12号
 
一、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重要意义
当前我国农业经济发展的一个突出特点,是龙头企业即各类企业、公司、市场以及协会等,通过为农户提供各种服务,建立了“龙头企业+农户+基地”的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有力地促进了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开拓出了实现中国农业现代化的道路,但是这种经营模式目前存在着二个突出问题亟待解决:一个问题是:一个龙头企业都需要迅速地扩大自己的生产基地,却很难把成千上万个分散的农户组织起来,无法建立稳定的生产基地;另一方面,千万个户为了寻求一个大的龙头企业,出售自己的农产品,虽然浪费了大量人力和财力,但效果不好。双方都感到很不方便,双方都迫切要求尽快解决如何把分散的千家万户与龙头企业连接起来的问题。第二个大问题就是目前存在的“龙头企业+农户+基地”的经营模式,它的本质上不符合国际惯例,不符合国际现行的合作社的性质,不符合目前国家和省出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章程,不能满足市场对农业生产的新要求。为了解决这两个问题,必须把现在的“龙头企业+农户+基地”的经营模式向的“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基地”转变,从体制上给以完善,机制给以创新,操作规程上给以规范。
二、农民加入合作社的好处
1、可以把分散的农户组织起来,依靠合作社组织优势,更好地购买农业生产资料和销售自己的农产品。
2、通过合作社把农户组织起来,可以求得各级政府或政府部门对合作社给予资金上扶持。
3、通过合作社把农户组织起来,集中购买生产资料,由于采购数量较大,可以享受批发甚至出厂价,大大低于零售价。同时由于合作社出售的农产品数量较大,可以与购买一方讨价还价,提高农产品出售价格。
4、国家即将出台有关法律,对合作社免(减)征税收。
5、由合作社和大的龙头企业签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合同,可以在农产品遭受自然灾害或市场价格发生变化时,从龙头企业得到一定补偿,确保农户不受损失。
6、合作社是一个农民自己的组织,自我管理,自我受益,自己的利益完全由自己掌握,利益能够得到充分保证。
7、合作社与龙头企业签定服务合同,可以由龙头企业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系列服务,自己家庭在缺少劳动力、技术、资金等生产条件的情况下,由龙头企业扶持,老人和妇女照样可以开展农业生产,可以赚钱。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社的活动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经全体社员协商,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以从事         生产经营的农户为主体,由辅导组发起,按照自愿、自立、互利原则成立。本社定名为    生产者合作社。 
第三条  本社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以提高社员组织化程度和增加社员收入为目的,为社员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系列服务,依法维护社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合作社不以盈利为目的。严格控制利用合作社机构对外开展盈利活动。
第五条  本社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原则和“一人一票制”方式,实行民主管理、自主经营、自我服务。本社公共财产归全体社员所有。社员享受平等权利,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第六条  本社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组织生产经营,在经济活动中承担有限责任。
第七条  本社的主要任务:
(一)建设标准化专业生产基地,开发、引进、试验和推广新品种、新技术、新成果,提高社员生产管理水平;
(二)组织社员开展生产经营中的技术指导、咨询、培训和交流等活动,向社员编发生产技术和经营信息等资料;
    (三)组织采购、供应社员需要的种子种苗、生产原料和农业投入品;
(四)贯彻政府制定的农产品生产质量标准,生产无公害产品、绿色食品;
(五) 组织收购、多渠道销售社员的农产品。
(六)有条件的地方可开展社员需要的运输、储藏、加工、包装等服务活动;
(七)提供必要的法律、保险、担保等服务和文化、福利等其它事业。
(八)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移风易俗,树立农村新风尚,提高社员科技文化素质。
第八条  本社自       年_月_日成立,办公地址设在                             
第二章    建立合作社的工作步骤
第九条  建立每一个农民专业合作社,都要由市农业局、县(市区)农业局、农经委和龙头企业三方抽人建立一个辅导小组,深入到农村开展合作社组建工作。
第十条  辅导组到农村后,要与村委会沟通好,求得村委会的支持。以村(也可跨村)召开专业农户会议,宣讲“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使每个合作社社员都了解合作社的体制、性质、工作机制等全部内容。
第十一条 发动专业农户自愿写出入会申请。
第十二条 在合作社社员数量小于30个时,可直接召开社员大会,选举出一个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会和监事会,凡合作社重大问题,都要由理事会讨论决定。对合作社社员超过30个的村,可以按3人或5人,或10人选出社员代表,召开社员代表大会,选出理事会和监事会,来研究决定重大问题。
第十三条  由工作组主持召集申请农户大会,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规定的合作社理事长任职条件选举每个合作理事长、副理事长3人(大的社可为3—5人)。并由合作社聘用兼职或专职财会人员。
第十四条  经合作社理事会研究,确定合作社的办公地点。起始阶段,没有条件时,可暂时用某一个社员的院落,也可以暂用村委会的闲置院落。办公场所至少要做到一间房、一张桌子、一部电话(或手机)等基本条件。随着事业的壮大,可逐步改善办公条件。
第十五条  我市实行“协会(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农户”的经营模式,经合作社全体社员研究决定,可与某个协会协商,合作社理事长可兼任某个专业协会(各种企业、市场等龙头企业)会员,这样做,更有利于发挥龙头企业的带动力、凝聚力,更有利于龙头企业和农户的紧密团结,更有利于龙头企业建立稳定的生产基地。
第十六条  合作社要统计好本合作社年度所需的生产资料数量,如化肥、农药等,可与协会或协会分会签定年度生产资料供应合同。
第十七条  按照合作社与龙头企业或协会签订的生产合同书,再由合作社与每个专业生产农户签订年度生产合同书,每个农户必须按照生产合同,完成自己的生产任务。
第十八条  在辅导组指导下,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规定,由全体社员大会充分讨论,确定合作社理事长、副理事长及财会人员工资额及发放办法。
第十九条  由辅导组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验收完全合格,向市农业局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办公室汇报后,再举行挂牌仪式,合作社组建过程到此结束。
第三章  社  员
第二十条  凡从事与本社相同或相关产业,承认并遵守本社章程,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农民、组织和其他人员,自愿提交入社申请表,经理事会审查批准,核发社员证,即可成为本社社员。从事相关产业的非农民身份社员要从严控制,其人数不得超过社员总数的10%。
第二十一条 社员享有下列权利 :
(一)参加本社社员(代表)大会,并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优先参加本社组织的各项活动,享有本社为社员提供的各项优惠服务;
(三)接受共有成果的受益和分配;享有本社股金分红和按照产品交售额返还的利润;
(四)对本社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五)建议本社召开社员(代表)大会;
(六)有权拒绝承担本社不合法的负担;
(七)可以提出申请退出本社。
第二十二条  社员必须履行下列责任:
(一)遵守合作社章程,关心公共事务,积极参加合作社会议,积极发表意见,积极参加合作社公共管理,积极行使自己的管理权。
(二)积极参加各种技术培训,学习和钻研新技术,不断提高生产技术水平。
(三)按照上级颁布的生产技术规程开展生产,实施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方案和技术标准,保证生产出无公害合格农产品,坚决杜绝使用伪劣农业投入品,杜绝生产有害人体健康的农产品。
(四)维护合作社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的严肃性,按照合作社要制定达的生产计划组织生产,交售农产品。决不能因为市场发生变化,就首先违约,擅自出售农产品;违约者,要按照《合同法》予以赔偿。
(五)在销售农产品时,支持合作社在自己的农产品销售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金额,用于合作社公务活动、生产发展基金和所聘用合作社理事长和财会人员的工资。
(六)要遵纪守法,自觉执行合作社的各种规章制度。
(七)要积极参加合作社理事会、监事会召开的各种会议,以便了解情况,行使自己的监督权和管理权。
(八)要为自己的利益高度负责,必须百倍慎重选择、罢免理事长人选,以免因选择人选失误而给自己的利益带来损害。
第二十三条  社员有退社的自由。社员退社须提前1个月以书面形式提出,由理事会及时办理退社手续。退社后,其入社股金于年终决算后两个月内退还;本社经营盈余,应分给其应得红利;本社经营亏损,应扣除其应承担的亏损份额。退社后,不得分配本社共有财产,不退会费。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经理事会批评教育无效,由理事会表决予以除名,并办理退社手续:
(一)不遵守本社章程;
(二)不履行社员责任;
(三)6个月以上不参加本社组织的活动;
(四)其行为给本社名誉和利益造成严重危害。
第二十五条  社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含1人以上)应在6个月内办理入社手续,继续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法定继承人不愿意入社的,可以按照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申请退社。
第四章  机  构
第二十六条  本社设立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内设机构。
第二十七条  社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社员大会由全体社员组成。经授权,社员代表大会,可以履行社员大会职权。社员代表由社员直接选举产生,其人数不少于社员总人数的五分之一,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八条  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召开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
(二)审议通过本社章程,决定本社解散或与其它组织合并、联合等重大事项;
(三)选举或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建立本社理事会、监事会;
(四)审议制定本社生产经营方针、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经营计划、财务预算方案,本着“用多少,提多少,”的原则,讨论、批准合作社提留办公经费、发展项目资金和有关人员工资的金额;
(五)讨论、决定出售农产品价格,及时对外签订各种购进农业投入品,销售农产品的合同;
(六)审议批准本社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决算报告;
(七)审议决定社员缴纳的股金总额、每股金额、每个社员认购股金的最大份额(每个社员不能超过二股),会费分摊的原则和标准。每股起点为20元,股金多少由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决定。
(八)审议决定扩大股本金及认购相关事宜;
(九)讨论、决定购买大型农业生产资料(农机、工具),征租土地,建立各种用房,修路等项目;
(十)讨论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  社员(代表)大会至少每2个月开一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临时召开:
(一)理事会提议;
(二)监事会建议;
(三)销售农产品季节,研究销售合同;
(四)五分之一以上社员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出。
第三十条  社员(代表)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全体社员(代表)出席方可召开,要设签到薄并存档。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社员(代表)因故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其他社员(代表)代理,一个社员(代表)最多只能代理2名社员(代表)。各项决议须有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社员(代表)同意,方可生效。
第三十一条  召开社员(代表)大会前,理事会须提前3—5天向社员(代表)通知会议内容,否则社员(代表)有权拒绝参加。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是社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对社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由理事 3—5人组成,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1—2 人。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推荐选举理事长,要充分尊重社员的意愿,由社员选举产生,不能由政府和村委会指定。理事长、副理事长应以为全体社员提供服务为宗旨,不能对社员进行行政管理,不能对社员从事本社业务范围以外的事项进行干预。经社员(代表)大会确定下来的工资由合作社在销售农产品收入中提取;办公经费、项目资金提多少可根据社员的数量和农产品销售额大小来确定,在社员数量和农产品销售额很少的情况下,所聘人员工资一般每人每月300—500元,在社员数量和农产品销售额较大时,一般每人每月不能超过1000元,理事长有特殊贡献时,可由社员(代表)大会予以确定提高工资或给予奖金。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社员(代表)大会,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向社员(代表)大会提交需讨论审议的章程修订草案、建设项目、合同草案、提留总额等需要讨论决定的会议事项;
(三)决定本社内部业务机构的设置;
(四)讨论决定本社社员的入社、退社、除名、继承等事项;
(五)决定对本社社员与职员的奖励和处分;
(六)代表本社对外签订合同;
(七)组织本社社员参加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八)聘用或解雇本社职员;
(九)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
(十)履行社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它职责,办理章程规定的有关事项。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负责本社经营活动,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如因渎职失职、营私舞弊等造成损失的,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理事会议最少每个月开1次,每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参加理事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召开理事会议由理事长主持,应邀请监事代表列席,必要时可邀请社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须将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
第三十六条  理事长的职责:
(一)必须带头遵守合作社章程,大公无私,公道正派,忠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切实为广大社员服务,坚决按照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决定办事,坚决贯彻执行理事会、监事会的决定。
(二)必须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的制度,按照章程规定及时召开社员大会(或代表大会),对待定事项进行研究决定,决不允许凌驾于社员之上,个人专断,以权谋私。
(三)要代表广大社员的意愿,与那些向合作社提供种子、农药、化肥、添加剂或资金等各种农业生产资料的龙头企业、工厂、公司、市场、协会等进行谈判,谈判内容必须经社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集体讨论,记录在案,并推选出谈判代表2—3人,参与谈判,以代表和维护群众利益,与龙头企业签订购进各种农业生产投入品供应或农产品销售协议。
(四)要对与合作社签约的协会(或各类龙头企业)负责,凡协议中规定合作社应承担的工作任务,如农产品的质量、数量;技术培训的组织;购进各种生产资料,都要通过组织社员,落实到位,以保证合作社与社会各方签订的协议落到实处。
(五)积极接受龙头企业为合作社提供的有偿或无偿系列服务,积极聘请其它各种专家、技术人员定期或不定期为社员提供有偿技术服务,提高生产率。
(六)要有计划地组织广大社员认真学习和贯彻国家的法律法规,提高社员政治素质和科技文化素质,培养新时代农民。
(七)要不断增强对外开放的观念,大力发展创汇农业,开展农业招商引资,经常与各类规模较大的龙头企业沟通,洽谈,通过多方合作使合作社在市场竞争中取得更好的经济效益。
(八)自己要积极学习有关法律法规,积极钻研科研技术,不断提高自己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更好地为广大社员服务。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是本社的监察机构,代表全体社员监督和检查理事会的工作。监事会由监事  3  人组成,监事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长1人,副监事长 2人。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社员(代表)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经营活动和财务收支情况;
(三)监督理事和本社职员的工作情况;
(四)向社员(代表)大会提出监察工作报告;
(五)派代表列席理事会议,向理事会提出工作改进意见和建议;
(六)提出临时召开社员(代表)大会的建议;
(七)履行社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它职责。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由监事长主持,会议决议应以书面形式告知理事会。理事会应在接到通知10日内作出响应,否则为理事会失职。
第四十条  监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对讨论事项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通过,方能作出决定。监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须将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
第四十一条  理事会与监事会的成员不得相互兼职。理事的近亲属及本社职工不得担任监事。
第四十二条   对社员(代表)大会以及理事会、监事会所召开的各种会议,要有专人记录,并经理事会或监事会全体成员签字后,贯彻执行,并存档备查。
第五章  财  务
第四十三条  本社根据有关财经纪律,制定、执行财务会计和统计制度。
第四十四条  本社资金来源包括:
(一)     社员股金;
(二)会费(从社员的农产品销售收入中提取或上交,用于合作社办公、经营性费用和所聘人员工作)
(三)政府扶持的资金;
(四)银行贷款;
(五)公积金、公益金(每年从结余中提留);
(六)未分配利润;
(七)接受的捐赠;
(八)其它资金。
第四十五条  本社初次筹集的股金总额,每个社员一股, 每股起点为20元,多者要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每个社员最多只能认购2股。
本社社员的股份采用记名方式登记,由本社出据股权证明,作为分红的依据。
第四十六条  本社初次交纳的会费定为每个社员     10元,或由社员大会和社员代表决定。
第四十七条  本社接纳外部无偿资助,或政府扶持款,龙头企业企业返还款,均按接收时的现值入账,作为本社的共有资产。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本社可以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任何单位与个人无权平调、挪用本社资产。
第四十八条   理事会须在每月(或每一季度)初将上月(或上一季度)财务收支情况向社员公布一次,并及时解答社员提出的问题。理事会须于每年1月31日前向社员(代表)大会提供上年经监事会审核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同时提出下年度的财务收支计划,向社员详细介绍,提交社员(代表)大会讨论,经社员(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九条  扣除当年服务成本,年终盈余按下列顺序和项目分配:
(一)公积金,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在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提高服务能力或弥补亏损;
(二)公益金,按照合作社章程规定,在利润提取一定比例,用于文化、教育福利事业;
(三)股金分红,按照作社章程规定,在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
(四)二次返利,按照合作社章程,按利润分配情况,依社员产品交售额大小进行返还;
(五)风险基金,按利润分配情况,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提取数额。
上列分配项目、提取比例和分配数额,由理事会提出方案,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后实施。
第五十条 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合作社可以本社独资或与外单位联合兴办企业,企业实行独立核算。本社作为产权单位可派出代表对企业行使监督权,享有收益权。
第五十一条  本社如有亏损,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可用公积金弥补。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亏损的,可用以后年度利润弥补;因弥补亏损所减少的资金,社员(代表)大会应酌情规定补充的办法和期限。
第六章  终止和清算
第五十二条  本社遇下列情况之一时,经社员(代表)大会决定,报原确认部门确认后予以解散,并及时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一)人数过少无法开展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二)与其他组织合并;
(三)经营严重亏损不能继续经营;
(四)本社生产经营活动消亡;
(五)本社三分之二以上社员要求解散或重组。
第五十三条  在确认解散或重组后,理事会应在30天内向社员和社会公告。
第五十四条  本社决定解散时,应由社员(代表)大会选出5人的清算小组,对本社的资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并制定清偿方案,报社员(代表)大会批准。本社共有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1)支付清算费用;(2 )支付所欠职员劳动工资;(3)缴纳本社所欠税款;(4)抵偿债务;(5)将剩余财产在本社社员间进行分配。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由理事会负责补充或修订,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实施。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由成立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确认部门备案。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由本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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