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河南省农业厅水产局关于转发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渔业乡村兽医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郑州市农业信息中心  时间:2011-08-30 15:08:00  
郑农办〔20118
 
各县(市)区水产主管部门、有关单位:
 
  从事水生动物疫病诊疗服务的乡村兽医(以下简称“渔业乡村兽医”)是当前我市基层水产养殖病害防治的主要力量,在推进健康养殖、规范兽药使用和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为了贯彻落实《乡村兽医管理办法》,加强渔业乡村兽医队伍建设和管理,推动渔业乡村兽医登记管理工作,河南省农业厅水产局转发了《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渔业乡村兽医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10〕120号)。现将文件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全面贯彻落实。一、要积极开展渔业乡村兽医登记发证工作,建立管理档案,并报同级兽医主管部门;二、要由市水产技术推广站牵头,加强渔业乡村兽医培训,提高从业人员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三、要注重技术人员待遇提高,发挥渔业乡村兽医的作用,规范水生动物疫病诊疗服务活动和兽药使用行为。
 
  请各县(市)、区水产主管部门汇总渔业乡村兽医登记工作进展情况,于2011年9月15日前报市水产技术推广站。
  附件:河南省农业厅水产局关于转发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渔业乡村兽医管理工作的通知(豫农〔渔业〕〔2011〕2号)
  联系人:郭江涛
  联系电话:0371-67177620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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