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城市伴侣动物饲养数量的逐年提高,市民朋友携带犬猫等宠物出游、运输的需求日益增多。为增强广大宠物饲养者和经营主体法律意识,进一步提升便民服务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犬产地检疫规程》《猫产地检疫规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指南。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犬产地检疫规程》《猫产地检疫规程》等相关规程
二、申报主体
犬猫等宠物饲养群体或经营单位(含运输、展示、交易等环节的经营主体)。
三、检疫范围
本市境内需出售、运输、异地参展的犬猫等宠物。
四、检疫申报及办理流程
(一)申报时限
申报人应当提前3天向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二)申报材料
1.犬:检疫申报单;狂犬病免疫证明;免疫有效保护期内出具的犬狂犬病免疫抗体检测报告。申报人委托狂犬病免疫抗体检测实验室对待检疫犬只进行采样检测。检测报告由狂犬病免疫抗体检测实验室出具(实验室地址及联系电话见附件2);
2.猫:检疫申报单;
3.已经取得产地检疫证明的犬、猫,从专门经营动物的集贸市场继续出售或运输的,或者展示、演示、比赛后需要继续运输的,提供检疫申报单、原始检疫证明和完整进出场记录;
4.其他宠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及动物检疫相关规程等有关规定实施检疫。
(三) 办理流程
1.现场办理:各区县(市)办理地址及联系电话见附件1;
2.线上申报:小程序申报步骤见附件3(申报后及时到现场办理)。
五、申报受理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申报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申报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申报受理后,申报人携带犬猫等宠物及申报材料按约定时间到现场或指定地点实施检疫。
六、注意事项
(一)申报检疫的,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申报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犬猫检疫合格的,须逐只出具动物检疫证明;
(四)请申报人合理安排申报检疫时间。
七、监督电话
郑州市农业农村局兽医处:0371-67178932
郑州市动植物防疫检疫中心:0371-67180907
(编辑:李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