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药管理条例》6月实施,这几类农资店将取消
来源:办公室  时间:2017-05-27 18:27:09  

来源:新三农

农药与菜篮子、米袋子、农产品质量安全、生态环境息息相关。农药既是三农工作之重,也是社会公众高度关切的焦点。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677号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农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新版《条例》对农药管理制度、体制、措施进行了深度调整,而以下这些新规定与农药经营者息息相关。

农药经营新规定

“小散乱”将无处遁形

以往农药经营存在主体规模小、布局散、秩序乱,甚至销售假劣、禁用农药等问题。根据《条例》有关规定,今后将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对限制使用农药实行定点经营制度。同时,要求农药经营者建立采购台账和销售台账,不得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如游商)采购农药,并需向购药者正确说明农药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农药经营店如有未达标情况,将无法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不能经营销售农药。

“夫妻档”面临威胁

目前部分农药经营店实际经营者为老两口夫妻档,店铺由其子女或亲友工商注册,此类经营者难以把控进货质量关,指导购药人正确选购和使用农药更是无从谈起。现在《条例》中明确规定农药经营应当“有具备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还要求“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配备相应的用药指导和病虫害防治专业技术人员,并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定点经营。”如此一来,“老两口夫妻档”等低素质经营者将面临淘汰。

大型连锁经营或成新趋势

《条例》正式实施以后,农药经营将全面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即将出台的《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或将对农药经营人员素质、经营场所和仓储场所面积、经营设施和设备、内部管理制度等作出全面要求,小规模经营商店将面临巨大压力,管理更加规范的大型农药连锁经营模式或将成为农药经营的主力军。

违规经营假劣农药将受严惩

新修订《条例》对经营假、劣农药等行为的处罚力度较修订前有了大幅度提高。若农药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有无证经营(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假农药、在农药中添加物质等其中一种情形,将会被“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还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将会被“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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