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问责办法
来源:未知  时间:2012-09-10 16:26:3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农委系统干部职工队伍作风建设,严肃工作纪律,进一步提高执行力和服务质量,防止和减少工作过错,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问责是指因问责对象在工作中发生本办法规定的问责事项,而对其进行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的责任追究。
第三条 本办法问责对象包括委机关及所属单位在编工作人员。
第四条 问责实行分级负责,按管理权限进行。市委管理的干部,由委党委在管理权限内问责或向市纪委、监察局提出问责建议;委党委管理的干部、委机关其他工作人员,由委纪委、监察室提出问责建议,报委党委会或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委属单位其他工作人员的问责,由其所在单位决定。
问责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行责罚一致原则,坚持教育与责罚相结合原则,坚持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问责坚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二章 问责事项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执行力不强、政令不畅
1、承担的工作被省委省政府、省直厅局办、市委市政府书面通报批评或在市委市政府组织的评比活动中排名后三位的;
2、对市人大、市政协交办的议(提)案和纪检监察、信访等部门交办、转办、督办的意见函件,不认真办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3、不执行委党委会或主任办公会议的决定或按职能应由其承担的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影响工作部署或损害农委形象的;
4、瞒报、虚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情况的。
(二)作风不民主、决策失误
1、不能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班子不团结,在群众中威信较低,影响工作和单位形象的;
2、在涉及重大事项、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上,不按照规定程序进行集体决策和报批,个人擅自决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3、擅自改变集体决策,造成后果的。
(三)违反工作纪律,放任自流
1、违反工作纪律,无故迟到早退、旷工,造成不良影响或被查处的;
2、在工作时间上网聊天、炒股、玩电脑游戏,以及从事其它与工作无关的活动被查处的;
3、擅自脱离岗位、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或被查处的;
4、不按规定参加会议,无故迟到、早退、缺席,不遵守会场纪律被查处的;
5、在公众场合有不符合职业、职务身份的言行,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或有损单位形象的。
(四)服务意识不强,态度冷漠
1、违反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一次性告知制,被有效投诉的;
2、对服务对象或者到委办事的其他人员不理不睬、态度冷漠而被有效投诉的;
3、对群众上访、检举、控告、申诉无正当理由拒绝的;
4、因言行不文明、作风粗暴与服务对象发生冲突的;
5、在执行公务中违反规定吃、拿、卡、要,或因对方未满足意愿而故意刁难、报复,被有效投诉的;
6、对委属单位或下级业务部门请示汇报或反映要求解决的问题不按规定办理的;
7、对其他各级部门来文、来电、来函要求办理的事项不及时办理、回复或所提供的数据、材料报送不及时、严重失实,被通报批评或新闻媒体曝光的。
(五)其他方面
1、不接受上级部门和委党委监督,或者不接受服务对象、人民群众和新闻舆论监督,不配合纪检监察、审计等监督部门履行监督职责的;
2、对部门或单位人员疏于管理导致其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或包庇、袒护、纵容其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而被有关部门查处的;
3、委党委会或主任办公会议决定的其他问责事项。

第三章 问责方式

第六条 问责方式:
(一) 诫勉谈话;
(二)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或责令公开道歉;
(三) 通报批评;
(四) 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五)调整工作岗位或停职;
(六)劝其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
(七)免职。
问责事项构成违反党纪、政纪应追究纪律责任的,由委纪委立案查处或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条  根据问责事项的情节、损失和影响,决定问责方式。
(一)问责事项在本系统内造成损害和影响较小、对本系统重点工作没有产生影响的,采用诫勉谈话的方式问责;
(二) 问责事项在本系统内造成损害和影响较大、对本系统重点工作产生影响或影响到农委工作、形象、声誉,受到上级部门通报批评的,采用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调整工作岗位、停职的方式问责;
(三) 损害和影响严重,致使农委目标任务没有完成或农委形象、声誉严重受损的,采用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方式问责。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一年内发生2次及以上问责事项的;
(二)在问责过程中,干扰、阻碍、不配合调查的;
(三)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
(四)采取不正当行为,拉拢、收买问责调查人员,影响公正实施问责的。
第九条 发现并及时主动纠正错误、未造成重大损害和影响的,可从轻、减轻问责。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问责:
(一)因下级单位、部门以及有关人员弄虚作假,致使难以作出正确判断,造成未能正确履行职责的;
(二)因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未作出具体、详细、明确规定或要求,无法认定责任的;
(三)因不可抗拒因素难以履行职责的。
第十一条党员领导干部出现违反《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规定的,按此规定追究领导干部的责任;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的违法违纪行为,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以及本人的表现,由委党委按照管理权限安排适当岗位或相应工作任务。

第四章 问责责任

第十三条 问责责任是指委机关处(室)、委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发生问责事项过程中应承担的责任。
1、委办公室负责收集整理上级机关通报批评、人大或政协议(提)案办理情况、主任办公会议或领导交办、督办事项的办理情况;组织宣传处负责收集整理委党委会交办、督办事项的办理情况;委纪委、监察室负责收集整理干部职工廉洁自律、违规违纪等情况;对收集整理过程中出现问责事项时,应在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委纪委、监察室报告;
2、委领导班子成员负责领导、监督分管处(室)处长(主任)和单位党政正职或主要负责人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开展工作,对出现的有关问责事项的要在问责事项发生起3个工作日内向委主要领导报告,根据委主要领导的批示决定是否问责;
3、机关处(室)处长(主任)和委属单位党政正职或主要负责人负责领导、监督本处(室)和本单位工作人员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开展工作,对其出现的问责事项要在问责事项发生起3个工作日内向委分管领导报告,并以书面形式转告委纪委、监察室;
4、委纪委、监察室接到书面转告后要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并向委党委会或主任办公会议报告;
5、因属全年性工作没有完成而发生问责事项的,委党委会或主任办公会议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各问责对象应承担的问责责任;
6、委党委会、主任办公会议作出问责决定后,按照管理权限,委纪委、监察室会同组织宣传处、编制人事处、问责对象所在处(室)、单位要在作出问责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执行问责。

第五章  问责程序

第十四条  通过以下渠道反映存在本办法第二章规定问责事项的,由委纪委、监察室进行初步核实。
(一)省委省政府、省直厅局委办、市委市政府及其领导的指示、批示、建议和通报;
(二)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议案、提案等形式提出的意见、建议;
(三) 行政机关、监督机关和司法机关等提出的意见、建议;
(四)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检举、控告;
(五) 委党委会、主任办公会议或委领导提出的意见、建议;
(六)各类工作检查和考核中发现的;
(七)新闻媒体报道的;
(八)其他渠道反映的重大问题。
第十五条  经过初步调查、核实,如反映情况确实存在,由委纪委、监察室提出初步意见,委主要领导决定或委党委会、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后启动问责程序。
第十六条   问责程序的启动
(一)决定启动问责后,由委纪委、监察室负责成立调查组,根据需要抽调人员进行调查;
(二)被调查的当事人或部门负责人应当配合调查。阻挠或干预调查工作的,调查组可以按照干部任免程序的有关规定,提请暂停其职务;
(三)调查组应当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核实,如陈述、申辩事实成立,应当采纳。不得因被调查人申辩而从重问责;
(四)调查组一般应在30个工作日完成调查工作,并向委主要领导或委党委会、主任办公会议提交书面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包括问责事项的具体事实、基本结论和问责建议;
(五)调查终结后,由委党委会或主任办公会议作出问责决定,并由委纪委、监察室制定《郑州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问责决定书》;
(六)问责决定书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送达,并告知被问责人享有的权利;
(七)组织宣传处、编制人事处、问责对象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在问责执行后3个工作日内将问责对象的问责材料归入其人事档案。
第十七条  问责决定的执行
(一)决定诫勉谈话的,由委分管领导和纪委书记共同进行,组织宣传处、编制人事处、监察室负责人参加;
(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的,由委委纪委、监察室具体组织执行;
(四)决定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通报批评的,由委纪委、办公室、监察室下发内部通报;
(五)决定采用调整工作岗位、停职、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5类问责方式的,由委党委下发处理决定,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由组织宣传处、编制人事处具体组织执行,委纪委、监察室监督执行。
第十八条  问责对象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申诉期间,问责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九条  调查组成员与被调查者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依法回避。调查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作出的调查结论与事实出现重大偏差,致使委党委会或主任办公会议作出错误的问责决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问责在委党委的领导下,由委纪委、监察室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委纪委、监察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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