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郑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郑州市2022年度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项目资金申报指南》的通知
来源:农业机械处  时间:2022-09-21 15:15:12  
各开发区农业农村部门、各区县(市)农委,财政局:
为促进我市秸秆综合利用工作有力开展,形成秸秆工作“疏堵结合”的良好局面,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持续加强农作物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方案>的通知》(郑政文〔2022〕68号)文件精神,市农委(市农作物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研究制定了《郑州市2022年度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项目资金申报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组织申报。
    2022年9月21日

郑州市2022年度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项目
资金申报指南

一、扶持原则
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资金,是指市财政安排用于扶持我市农作物秸秆肥料化、饲料化、燃料化、基料化和原料化等“五化”利用,以及秸秆离田收储体系建设等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化发展的专项资金。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统筹兼顾、程序规范、扶优扶强、政府引导、市场为主、竞争立项”的原则。
二、扶持内容及补贴标准
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持续加强农作物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方案>的通知》(郑政文〔2022〕68号)要求,对投入固定资产200万元以上,并且年度服务农用地面积1万亩(收购秸秆1万吨)以上的秸秆综合利用企业、农民(农机)合作组织给予40元/吨综合利用项目补贴。每个申报主体财政扶持资金不超过100万元。对于农作物秸秆饲料化、基料化利用的企业、农民(农机)合作组织实行优先补贴。
三、项目申报
(一)申报主体
郑州市区域内从事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农民(农机)专业合作组织等,重点扶持各开发区、各区县(市)级及以上的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化龙头企业或示范性项目。
(二)申报条件
(1)项目申报内容符合我市农业循环经济发展方向,对秸秆禁烧和资源化利用市场化、产业化发展有较好的示范带动作用;
(2)项目申报单位管理规范,纳税信用良好,财务制度健全,经济效益良好,自筹资金已经落实,符合国家环保、国土等有关要求和规定,无不良记录;
(3)项目申报应加工利用郑州市域内产生的农作物秸秆。
(4)项目申报主体不得在同一年度内重复享受同类型项目补贴。
(三)申报材料
所有申报材料应提供纸质文件一式三份以及电子文档(纸质材料A4纸、双面打印或复印、左装订)。
项目申报需提供以下完整资料:
(1)申报材料目录。
(2)《郑州市2022年秸秆综合利用项目申报承诺表》(详见附件1)。
(3)《郑州市2022年秸秆综合利用项目基本情况表》(详见附件2)。
(4)项目单位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固定资产专账。
(5)秸秆收购合同、收储台账、运输车辆备案登记表(车牌号、司机姓名、手机号)、入库单、付款账户银行流水、收储现场照片;秸秆销售合同、销售台账、运输车辆备案登记表(车牌号、司机姓名、手机号)、出库单、收款账户银行流水、发票;秸秆自用涉及出库单、加工单、加工照片、财务记入成本的相关凭证等。
(6)开发区农业农村部门、区县(市)农委和财政局申请验收相关文件。
(四)申报与验收程序
(1)项目申报实行属地管理,逐级上报。项目申报单位向所在地开发区农业农村部门、区县(市)农委和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报送项目申报标准文本及相关材料。
(2)项目所在开发区农业农村部门、区县(市)农委和财政局对申报项目负初审责任。初审合格后,由开发区农业农村部门、区县(市)农委和财政局联合行文,申请郑州市级验收。郑州市农委会同郑州市财政局组成项目验收评审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上报项目进行验收,出具验收报告。
(3)郑州市根据验收评审结果,对通过的项目名单和项目内容在郑州市农委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后无异议的项目,郑州市农委、郑州市财政局联合对项目进行批复。
(4)项目批复后,郑州市及时将项目奖补资金拨付到开发区、区县(市)。按照《河南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豫财办〔2014〕29号)文件要求,开发区、区县(市)依照有关程序向项目申报单位拨付奖补资金。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开发区、区县(市)接到通知后,应按照要求组织项目申报和初审,为郑州市组织项目验收评审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二)明确责任分工。市农委负责项目审核,市农委会同财政局委托第三方负责项目验收,市财政局根据验收结果拨付项目资金。
(三)及时报送材料。2022年度的项目申报书面材料及电子版应于2022年10月30日前报送郑州市农委农业机械处。申报材料应严格按照上述要求如实提供,对于弄虚作假、材料不全、逾期申报的情形不予受理。
(四)严格监管追责。对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单位,将全额收回补贴资金,并将其列入黑名单,五年内不得申报财政补贴项目。同时追究有关当事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进行处理。
联系人:刘  冰
电  话:0371-67170727
邮  箱:zznywj@163.com
(编辑:李娜)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